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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8〕49号)
    发布时间:2018-09-30 00:00:00  来源:  浏览:6345次
    【发布部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字号】税委会〔2018〕49号
    【发布日期】2018年09月30日  【实施日期】2018年11月01日
    【法律类别】海关税 【效力层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 失效 ,有效文本见税委会〔2019〕17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委会〔2018〕49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药品列入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1,适用15%的税率。其中对按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抗癌药品,按货物税率征税。

      二、将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2、3的税率分别调整为25%、50%。

      三、上述调整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

      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见附件。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年9月30日

     image.png

    附件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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