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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8年第126号关于防止保加利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
    发布时间:2018-09-28 00:00:00  来源:  浏览:1975次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6号
    【发布日期】2018年09月28日 【实施日期】2018年09月28日
    【法律类别】进出口商品检疫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8月31日,保加利亚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 OIE)紧急通报,保加利亚瓦尔纳州( Varna)发生  1起野猪非洲猪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保加利亚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保加利亚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保加利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禁止寄递或旅客携带来自保加利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进境船舶、航空器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保加利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已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问,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保加利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达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地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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