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法库 > 海关通关与关税类 > 海关税法规目录
    财政部 关于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 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3号)
    发布时间:2018-10-31 00:00:00  来源:  浏览:2111次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文字号】财关税〔2018〕43号
    【发布日期】2018年10月31日  【实施日期】2018年11月05日
    【法律类别】海关税 【效力层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

      为支持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口博览会)顺利举办,现将首届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2018年11月5日至2018年11月10日期间举办的首届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合理数量的进口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国家规定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和汽车)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应纳税额的70%征收。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是作为支持首届进口博览会的一次性支持政策。

      二、附件所列参展企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限额不超过列表额度。其他参展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限额不超过2万美元,具体企业名单由进口博览会承办单位中国国际进口博览局、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有限责任公司确定。

      三、对超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限额又不退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附件: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清单

      财  政  部

      2018年10月31日

     

    附件下载: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清单.pdf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