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法库 > 海关通关与关税类 > 海关税法规目录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6﹞42号)
    发布时间:2016-08-31 00:00:00  来源:  浏览:1991次

         

    【发布部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财关税﹝2016﹞42号
    【发布日期】2016年08月31日 【实施日期】2016年08月31日
    【法律类别】海关税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鼓励部分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提升我国航运安全水平,国务院批准调整完善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2012年12月31日前已在境外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悬挂“方便旗”的中资船舶(中方出资比例不低于50%的船舶),在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期间报关进口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单位可选择国内任一船籍港办理船舶登记手续。

      二、进口单位可在2016年10月31日、2017年至2019年每年3月1日前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具体申请程序及相关要求由交通运输部另行规定),交通运输部初审汇总后报财政部,经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审定后,对符合条件的船舶,由进口单位向海关办理相关的减免税手续。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31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