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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1号 关于进口美国大米检验检疫要求
    发布时间:2018-12-27 14:26:00  来源:  浏览:2529次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1号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27日 【实施日期】2018年12月27日
    【法律类别】进境检疫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美双方签署的关于美国大米输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允许美国大米输华。美国输华大米应符合《进口美国大米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美国大米检验检疫要求.doc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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