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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1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
    发布时间:2019-01-22 16:42:00  来源:  浏览:2719次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1号
    【发布日期】2019年01月22日  【实施日期】2019年01月23日 
    【法律类别】反倾销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8年1月23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8年第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邻二氯苯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18年10月8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存在倾销,中国邻二氯苯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继续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查机关做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存在倾销,国内邻二氯苯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9年1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征收反倾销税。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

    被调查产品名称:邻二氯苯。

    英文名称:Ortho Dichlorobenzene、1,2-Dichlorobenzene、O-Dichlorobenzene等,简称ODCB。

    分子结构:C6H4Cl2

    化学结构式:

          20190122095800092.jpg

    产品描述:邻二氯苯是一种有机化工产品,外观通常为无色易挥发的流质液体,不溶于水,溶于醇、醚等多数有机溶剂。

    主要用途:邻二氯苯可用于生产3,4-二氯硝基苯、2,3-二氯硝基苯、氟氯苯胺、2,4-二氯-5-氟苯乙酮等化工产品,进而广泛应用于农药、医药以及染料等众多领域。同时,邻二氯苯也是优良的有机溶剂(如作染料溶剂、TDI溶剂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39110项下。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日本的公司:

    1.株式会社吴羽                70.4%

    KUREHA CORPORATION)

    2. 其他日本公司                    70.4%

    All Others)

    印度的公司:                 31.9%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2019年1月2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产品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1月22日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19年1月23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日本和印度未在调查期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间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间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最终裁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公告自2019年1月23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pdf

     

    商务部

    2019年1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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