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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1号 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大麦植物检疫要求
    发布时间:2019-01-09 15:59:00  来源:  浏览:2241次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1号
    【发布日期】2019年01月09日 【实施日期】2019年01月09日
    【法律类别】进境检疫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大麦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现将《进口哈萨克斯坦大麦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符合上述要求的哈萨克斯坦大麦允许进口。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哈萨克斯坦大麦植物检疫要求.doc


    海关总署

    2019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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