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号 关于压缩“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审批时限
发布时间/2019-01-02 11:27:00   浏览/2928次   打印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号
【发布日期】2019年01月02日 【实施日期】2019年01月02日
【法律类别】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海关总署决定将项目编码26021的许可事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审批时限压缩至13个工作日,即自受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具体事宜详见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咨询。

  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