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 海关总署公告第2203号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
发布时间/2014-12-31 00:00:00   浏览/2825次   打印
【发布部门】农业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农业部 海关总署公告第2203号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15年01月01日
【法律类别】农产品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已失效,被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公告第416号废止。


为加强对进出口农药的监督管理,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进行调整,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同时废 止。

2015年1月1日起,农药进出口单位应按照新名录中的商品编码及其对应的商品名称向农业部申请办理农药进出口管理放行手续。2015年1月1日前办理的《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doc


海关总署

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