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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税司关于贵阳海关计核偷逃税款有关疑难问题的复函(税管函〔2013〕35号)
    发布时间:2013-06-17 00:00:00  来源:  浏览:2443次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税管函〔2013〕35号
    【发布日期】2013年06月17日 【实施日期】2013年06月17日
    【法律类别】走私犯罪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贵阳海关:

      《贵阳海关关于请予明确“贵阳快件渠道走私电子产品案”计核偷逃税款有关疑难问题的函》(黔关传﹝2013﹞9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货物规格型号问题

      关于送核资料中缺乏货物规格型号而无法计核的问题,请你关缉私部门对案件进一步进行调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计核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填写《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送核表》后交计核部门计核偷逃税款。如缉私部门经调查无法确定货物规格型号,不再列入走私案件调查范围的,应撤回《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送核表》,计核部门不再对货物价格予以计核。

      二、计税价格问题

      对于涉嫌走私的货物,海关应按照《计核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核确定其计税价格。成交价格经审核不能确定的,应按照《计核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计核其计税价格。计税价格不能按照第十七条第一款前四项的规定审核确定的,应适用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六项的规定审核确定其计税价格。

      三、国产品牌货物问题

      关于涉嫌走私的国产品牌货物,按照《计核办法》第二十二条,应当以相同或者类似货物正常的出口价格核定其计税价格;出口价格不能确定的,其计税价格应当以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内的正常的出厂价格(不含增值税)为基础核定。

      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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