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09号 |
【发布日期】2019年07月02日 | 【实施日期】2019年07月02日 |
【法律类别】进境检疫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吉尔吉斯共和国农业、食品工业与土壤改良部关于吉尔吉斯共和国小麦粉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吉尔吉斯小麦粉进口。吉尔吉斯输华小麦粉应符合《进口吉尔吉斯共和国小麦粉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