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35号 关于2019年进口原产于澳大利亚的牛肉实施特殊保障措施
发布时间/2019-08-16 11:16:00   浏览/2976次   打印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35号
【发布日期】2019年08月16日 【实施日期】2019年08月16日
【法律类别】保障措施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中国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8个税号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截至2019年8月15日,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管理的牛肉(税则号列:02011000、02012000、02013000、02021000、02022000、02023000)的进口申报数量已达到172411吨,超过2019年实际可进口的触发数量。自2019年8月17日起,对《协定》项下进口的原产于澳大利亚上述牛肉恢复按最惠国税率征收关税。

对于2019年8月17日(不含)前签订合同且已运往中国的相关牛肉,在2019年8月17日(含)后申报进口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可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6号规定,在申报进口前向进口地直属海关提出适用协定税率的申请并提交相关单证。海关在178854吨范围内签发《进口在途农产品关税税率适用证明》(以下简称《在途证明》)。《在途证明》仅限签发当年使用。

对于2019年8月17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从境外首次申报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的相关牛肉,除在途牛肉外,不论当年或者跨年度申报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时,均不能适用协定税率。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