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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 (第三批)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4号 )
    发布时间:2019-08-23 22:13:00  来源:  浏览:12060次
    【发布部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字号】税委会〔2019〕4号
    【发布日期】2019年08月23日  【实施日期】2019年09月01日 
    【法律类别】海关税 【效力层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2019年8月15日,美国政府宣布,对从中国进口的约3000亿美元商品加征10%关税,分两批自2019年9月1日、12月15日起实施。美方措施导致中美经贸摩擦持续升级,极大损害中国、美国以及其他各国利益,也严重威胁多边贸易体制和自由贸易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5078个税目、约75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有关事项如下:

      一、自2019年9月1日12时01分起,对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270个税目商品加征10%的关税,对附件1第二部分所列646个税目商品加征10%的关税,对附件1第三部分所列64个税目商品加征5%的关税,对附件1第四部分所列737个税目商品加征5%的关税,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1。

      二、自2019年12月15日12时01分起,对附件2第一部分所列749个税目商品加征10%的关税,对附件2第二部分所列163个税目商品加征10%的关税,对附件2第三部分所列634个税目商品加征5%的关税,对附件2第四部分所列1815个税目商品加征5%的关税,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2。

      三、对原产于美国的附件所列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分别加征相应关税,现行保税、减免税政策不变,此次加征的关税不予减免。

      四、相关进口税收的计征:

      加征关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加征关税税率

      关税=按现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关税税额+加征关税税额

      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计征。


      附件:

    附件1-清单一.pdf

    附件2-清单二.pdf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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