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税管函〔2017〕162号 |
【发布日期】2017年11月22日 | 【实施日期】2017年11月22日 |
【法律类别】车辆、船舶、航空器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上海海关:
《上海海关关于明确以融资租赁方式进口飞机所涉租赁手续费是否应税问题的函》(沪关税函[2017]363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意见函复如下:
根据来文所述,2014年4月至2017年8月,中国东方航空有限公司以租赁征税贸易方式向你关申报进口“B-1720波音737客机”57架,涉及报关单57票,货值合计236.49亿元人民币。海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该57架飞机存在因融资租赁而产生的手续费或安排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三十一条以及相关规定,上述因融资租赁产生,由承租人(中国东方航空有限公司)支付给出租人的手续费或安排费,属于租赁成本的一部分,应调整计入完税价格。
特此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