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国联换装费计入完税价格事宜的批复(署税函〔2016〕528号)
发布时间/2016-11-03 14:58:00   浏览/3741次   打印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署税函〔2016〕528号
【发布日期】2016年11月03日  【实施日期】2016年11月03日 
【法律类别】完税价格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乌鲁木齐海关:

  《乌鲁木齐海关关于明确国联换装费是否计入完税价格的请示》(乌关税[2016]42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请示所述并经你关核实,企业合同约定的成交方式为“DAF阿拉山口”,货物运抵阿拉山口站即为交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第五条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经济责任审计组提出的“国联换装费”属于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后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不符合《审价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因此,“国联换装费”不应计入完税价格。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