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署税函〔2011〕426号 |
【发布日期】2011年08月01日 | 【实施日期】2011年08月01日 |
【法律类别】完税价格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黄埔海关:
《黄埔海关关于商请明确代理引进技术佣金是否计入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函》(埔关税函〔2011〕18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关意见,并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根据来文所述,卖方桂林澳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华公司)为了提高出口硅产品合格率,与香港美海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海公司)签订代理引进技术协定,约定由美海公司帮助澳华公司引进其他公司技术以改善工艺,提高产品质量。为此,澳华公司按照出口合格产品销售额的5%向美海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用。另外,澳华公司委托美海公司代理其境外销售业务,双方签订了佣金协议,明确规定澳华公司按销售额的3%向美海公司支付销售佣金。上述出口硅的买方是日本伊藤忠公司。在货款结算方面,日本伊藤忠公司将货款支付给美海公司,美海公司扣除上述销售额3%的销售佣金和销售额5%的技术服务费后再将剩余货款结算给澳华公司。
对于上述销售额3%的销售佣金,鉴于澳华公司要求伊藤忠公司将全部货款直接支付给销售代理人美海公司,美海公司扣除相应款项后再支付给澳华公司,其贸易事实证据证明合同价格中包含上述美海公司的销售佣金。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8号)的相关规定,应以合同价格扣除上述销售额3%的佣金确定完税价格。
对于澳华公司支付给美海公司销售额5%的技术服务费,虽然目前的贸易事实是技术服务费直接从货款中扣除,但由于该项技术服务与出口硅的销售无关,因此,海关在审查确定出口硅的完税价格时,不应扣除该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