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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41号 关于进口俄罗斯甜菜粕、大豆粕(饼)、油菜籽粕(饼)、葵花籽粕(饼)检验检疫要求
    发布时间:2019-09-02 14:45:00  来源:  浏览:3311次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41号
    【发布日期】2019年09月02日 【实施日期】2019年09月02日
    【法律类别】进境检疫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关于俄罗斯甜菜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关于俄罗斯大豆粕(饼)、油菜籽粕(饼)、葵花籽粕(饼)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俄罗斯甜菜粕、大豆粕(饼)、油菜籽粕(饼)、葵花籽粕(饼)进口。现将具体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9月2日

      附件

      进口俄罗斯甜菜粕、大豆粕(饼)、油菜籽粕(饼)、葵花籽粕(饼)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关于俄罗斯甜菜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关于俄罗斯大豆粕(饼)、油菜籽粕(饼)、葵花籽粕(饼)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商品名称

      甜菜粕(Sugar beet pulp)、大豆粕(饼)(Soybean meal)、油菜籽粕(饼)(Rapeseed meal)、葵花籽粕(饼)(Sunflower meal)(以下简称“粕/饼”)是指俄罗斯联邦境内种植的甜菜根、大豆、油菜籽、葵花籽经压榨、浸提、干燥等工艺分离糖或油脂后而生产的副产品。

      三、出口、仓储企业的批准

      输华粕/饼的出口、仓储企业必须经过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以下简称“俄方”)的考核批准,并由俄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推荐,由中方检查或审查后予以注册登记。获准注册登记的企业名单可在海关总署网站查询,每6个月更新一次。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

      (一)输华甜菜粕不得携带以下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不实野燕麦Avena sterilis

      2.硬雀麦Bromus rigidus

      3.疣果匙荠Bunias orientalis

      4.匍匐矢车菊Centaurea repens

      5.假高粱Sorghum halepense

      6.黑高粱Sorghum almum

      7.苍耳属(非中国种)Xanthium spp.

      8.菟丝子属Cuscuta spp.

      (二)输华大豆粕(饼)、油菜籽粕(饼)、葵花籽粕(饼)不得带以下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菜豆象Acanthoscelides obtectus

      2.阔鼻谷象Caulophilus oryzae

      3.四纹豆象Callosobruchus maculatus

      4.菟丝子属Cuscuta spp.

      5.黑斑皮蠹Trogoderma glabrum

      6.花斑皮蠹Trogoderma variabile

      7.拟肾斑皮蠹Trogoderma versicolor

      8.褐拟谷盗Tribolium destructor

      五、产品生产和出口要求

      (一)包装、储藏及运输。

      1.俄罗斯输华粕/饼可以以散装和包装形式运输,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发生撒漏。

      2.运输粕/饼的每个运输工具或舱室(如散装运输)应至少有一个包装标志,注明加工厂名称、注册登记号和“俄罗斯甜菜粕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俄罗斯大豆粕(饼)、油菜籽粕(饼)、葵花籽粕(饼)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文和英文字样。每批输华粕/饼包装标识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 10648)的要求。

      (二)离境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1.俄方应在出口前对输华粕/饼实施检验检疫,不得带本要求第四条所列的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其他活的有害生物、动物粪便、动物尸体和禽类羽毛、土壤,以及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符合中国饲料安全卫生标准(GB 13078)的要求。

      2.每批粕/饼应附有俄方颁发的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应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12)要求出具。证书应包括以下信息:经批准的注册生产企业的名称及其注册号,运输方式与相应的物流信息;如果货物在运输之前或运输过程中进行熏蒸,则应标明处理方法和相关参数。

      3.植物检疫证书的“附加声明”应注明:“The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between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Federal Service for Veterinary and Phytosanitary Surveillance (the Russian Federation) on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beetroot pulp from the Russian Federation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该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与植物卫生监督局关于俄罗斯甜菜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要求)或“The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between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Federal Service for Veterinary and Phytosanitary Surveillance (the Russian Federation) on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soybean, rapeseed, sunflower meals, cakes from the Russian Federation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该货物符合《俄罗斯联邦兽医与植物卫生监督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俄罗斯大豆粕(饼)、油菜籽粕(饼)、葵花籽粕(饼)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要求)。

      4.俄方应提前将植物检疫证书的样本提供中方,提前明确格式并在进口过程中进行监管。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书核查。

      1.核查进口俄罗斯粕/饼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俄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是否与样本相符。

      (二)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口粕/饼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七、不符合情况处理

      进口粕/饼发生以下不符合情况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没有随附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二)发现本要求第四条所列活的有害生物或其他违规情况,该批货物将被依法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三)发现土壤、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发现动物粪便、动物尸体、禽类羽毛、植物种子或不符合中国饲料相关安全卫生标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发现上述违规情况,中方将向俄方通报,并根据违规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出口、仓储企业输华资质,或暂停俄罗斯粕/饼输华等措施,直至俄方采取有效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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