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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公告2015年第8号 关于防止美国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
    发布时间:2015-01-09 17:44:00  来源:  浏览:2368次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 【发文字号】2015年第8号
    【发布日期】2015年01月09日 【实施日期】2015年01月09日
    【法律类别】中国-美国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177号公告2020年第25号解除限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公告2015年第8号 

    关于防止美国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

      近日,美国农业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2014年12月10日,华盛顿州(Washington)在野鸟中各发现1起H5N8和H5N2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12月16日,俄勒冈州(Oregon)在家禽中发现1起H5N8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涉及的易感动物有130只家禽,其中28只发病、死亡。诊断性质为实验室检验,感染来源与接触野生动物有关。为防止禽流感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美国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停止签发从美国进口禽类及其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美国的禽类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美国的禽类及其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美国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不得带离其运输工具,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美国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职,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质检总局 农业

    201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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