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法库 > 国家产业(商品)贸易政策 > 军品、武器、仿真武器
    公安部关于仿真枪认定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11]1号)
    发布时间:2018-11-26 16:56:00  来源:  浏览:2950次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文字号】 公复字[2011]1

    【发布日期】 2011.01.08 【实施日期】 2011.01.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仿真枪认定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公治字〔2010〕)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仿真枪与制式枪支的比例问题

       公安部《仿真枪认定标准》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其中的“一倍”是指比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长出一倍;其中的二分之一与一倍均不包含本数。

       二、关于仿真枪仿制式枪支年代问题

       鉴于转轮手枪等一些手动、半自动枪械均属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就已问世的产品。因此,制式枪支的概念不能以第一次世界大战来划定,仍应当按照《仿真枪认定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但绳枪、燧发枪等古代前装枪不属于制式枪支的范畴。

     

     

    公安部

     0一一年一月八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