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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9年第133号) 关于采取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措施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0-01-01 16:40:00  来源:  浏览:2024次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2009年第133号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10年4月1日
    【法律类别】进境检疫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失效,被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2号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9年第133号)

    关于采取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措施的公告

    进口植物种子、苗木、砧木、接穗、插条、球茎、块根等活体植物繁殖材料(以下简称“植物种苗”)传带外来有害生物的检疫风险极高。为有效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扩散,保护我国农林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经与农业、林业部门协商,对进口植物种苗采取指定入境口岸的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植物种苗口岸应具备现场查验、除害处理、隔离检疫设施等必要条件,所在检验检疫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实验室检测手段和技术能力。经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实地考核评估,现公布第一批符合条件的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名单(见附件)。

      二、进口商或其代理人进口植物种苗,应当依法办理进境检疫审批,并选择从公布的指定口岸入境。

      三、根据口岸条件和贸易需要,国家质检总局将对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名单实施动态调整。

      四、本公告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名单


      北京市
      1. 朝阳口岸
      2.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
      天津市
      3. 天津新港
      山西省
      4. 太原武宿机场
      辽宁省
      5. 大连大窑湾港
      黑龙江省
      6. 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
      7. 黑河港
      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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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浦东国际机场
      10. 洋山港
      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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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南京港
      13. 南京禄口国际机场
      14. 苏州工业园保税区
      浙江省
      15. 杭州萧山国际机场
      16. 宁波北仑港
      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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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厦门高崎国际机场
      19. 福州港
      20. 泉州港
      江西省
      21. 南昌昌北机场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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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郑州新郑国际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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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武汉天河机场
      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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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深圳蛇口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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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海口港
      广西壮族自治区
      40. 凭祥口岸
      云南省
      41. 昆明巫家坝国际机场
      42. 瑞丽口岸
      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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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
      44. 兰州中川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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