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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7号 关于执行2020年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
    发布时间:2020-01-01 10:00:16  来源:  浏览:5675次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19年第227号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20年1月1日
    【法律类别】海关税法规目录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7

    关于执行2020年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0年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9〕50号)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本国子目注释的通知》(税委会〔2019〕51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同时对部分本国子目注释进行修改。为准确实施政策,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20年调整方案主要内容

      (一)调整进口关税税率。

      1.最惠国税率。

      (1)自2020年1月1日起对859项商品(不含关税配额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自2020年7月1日起,取消7项信息技术产品进口暂定税率。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第五步降税。

      2.关税配额税率。

      继续对小麦等8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其中,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铵3种化肥的配额税率继续实施1%的暂定税率。继续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

      3.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

      (1)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协定或关税优惠安排,除此前已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协定税率外,自2020年1月1日起,进一步降低对我国与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冰岛、新加坡、澳大利亚、韩国、智利、格鲁吉亚、巴基斯坦的双边贸易协定以及亚太贸易协定的协定税率。2020年7月1日起,按照我国与瑞士的双边贸易协定和亚太贸易协定规定,进一步降低有关协定税率。

      当最惠国税率低于或等于协定税率时,协定有规定的,按相关协定的规定执行;协定无规定的,二者从低适用。

      (2) 除赤道几内亚外,对与我建交并完成换文手续的其他最不发达国家继续实施特惠税率。自2020年1月1日起,赤道几内亚停止享受零关税特惠待遇。

      (二)出口关税税率。

      自2020年1月1日起继续对铬铁等107项商品征收出口关税,适用出口税率或出口暂定税率,征收商品范围和税率维持不变。  

      (三)税则税目。

      2020年税则税目维持不变,共计8549个。

      二、进出口通关有关事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0年版)将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对外发行,相关税目、税率内容可同时通过海关总署门户网站查询,供通关参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2020年版)已根据调整方案完成编制并发布于海关总署门户网站,供通关参考。

      (三)海关商品编号。

      为有效实施2020年新增非全税目商品暂定税率,海关总署对涉及到的相关海关商品编号进行了调整并编制2020年《进出口商品暂定税率表》发布于海关总署门户网站,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经营单位及其代理人有所对照以正确申报。

      2020年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及新修改的部分本国子目注释具体内容详见财政部网站。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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