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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号 关于调整193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商品监管要求
    发布时间:2020-01-18 08:45:16  来源:  浏览:4585次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20年第9号
    【发布日期】2020年1月17日 【实施日期】2020年2月1日
    【法律类别】进出口商品检验综合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号

    关于调整193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商品监管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193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商品对应的监管要求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对“4001100000”2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商品,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和进/出境植物、植物产品检疫。

      二、对“4101201110”191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商品,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本公告自202021日起实施,调整后的监管要求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193个海关商品编号监管要求.xls

      

      

      海关总署

      20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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