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法库 > 国家国别(地域)贸易政策 > 中国-欧盟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31号 关于防止斯洛伐克、匈牙利、德国和乌克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
    发布时间:2020-02-21 20:48:00  来源:  浏览:3064次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发文字号】公告2020年第31号
    【发布日期】2020年2月20日 【实施日期】2020年2月20日
    【法律类别】中国-欧盟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根据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37号,本公告中有关乌克兰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禁令不再执行。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31号

    关于防止斯洛伐克、匈牙利、德国和乌克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

     

    近日,斯洛伐克、匈牙利、德国和乌克兰官方分别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本国家禽发生H5N8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斯洛伐克、匈牙利、德国和乌克兰输入禽及其相关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斯洛伐克、匈牙利、德国和乌克兰的禽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斯洛伐克、匈牙利、德国和乌克兰的禽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斯洛伐克、匈牙利、德国和乌克兰的禽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0年2月20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