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39号 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花生检验检疫要求
发布时间/2020-03-11 16:59:00   浏览/3185次   打印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20年第39号
【发布日期】2020年3月11日 【实施日期】2020年3月11日
【法律类别】进境检疫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39号

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花生检验检疫要求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植物检验检疫局关于乌兹别克斯坦花生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花生进口。现将进口乌兹别克斯坦花生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乌兹别克斯坦花生检验检疫要求 .doc

  

  海关总署

  2020年3月11日

附件

进口乌兹别克斯坦花生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植物检验检疫局关于乌兹别克斯坦花生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

乌兹别克斯坦生产、加工、存放的花生。

三、生产设施要求

乌兹别克斯坦输华花生的生产、加工和存放企业应经中方审核认可并注册登记。

、植物检疫要求

(一)乌兹别克斯坦输华花生符合中国植物检疫关法律法规,由检疫合格

(二)乌兹别克斯坦输华花生带有下列检疫性有害生物豌豆象Bruchus pisorum、谷蛾Nemapogon granella、地中海粉螟Anagasta kuehniella、象鼻虫Sitophilis ranarium、拱殖嗜渣螨Chortoglyphus arcuatus、黄曲霉菌Aspergillus flavus

(三)乌兹别克斯坦输华花生不应带有活虫、土壤,不得混有杂草种子、植物残体和砂砾等外来杂质。

、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每批乌兹别克斯坦输华花生须随附出具的官方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栏中注明:“该批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植物检验检疫局关于乌兹别克斯坦花生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六、食品安全要求

乌兹别克斯坦输华花生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七、包装要求

乌兹别克斯坦输华花生必须用符合中方要求的,干净、卫生、透气、新的材料包装。每一包装上应有明显的“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英文字样和可以识别的品名、产地和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名称及其注册号等英文信息。

运输工具要求

乌兹别克斯坦输华花生装运前,运输工具要进行彻底检查、消毒和杀虫,防止有害生物混入。

、其他

获得注册登记的乌兹别克斯坦花生企业名单、植物检疫证书样本,请访问海关总署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