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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审批的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
    发布时间:2019-09-30 16:41:00  来源:  浏览:2508次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发文字号】公告2019年第15号
    【发布日期】2019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 2019年10月1日
    【法律类别】濒危珍贵野生动植物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审批的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

    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5号)的规定,现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审批的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

    (一)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审批

    1.满足《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商业性注册”定义(来源代码为D )的附录I鳄目所有种 (CROCODYLIA spp.)及其制品的进口、出口和再出口;

    2.满足《公约》“人工繁殖”定义(来源代码为C)的附录Ⅱ灵长目所有种(PRIMATES spp.)的生物学样品(如血、组织、DNA、细胞系和组织培养物、毛发、皮肤、分泌物、尿液、基质等)的进口、出口和再出口;

    3.《公约》附录Ⅱ物种的毛、羽毛、毛皮、皮张及其制品(如剥制标本、生态标本、皮包、皮鞋、皮衣、皮带、织物、头饰、乐器等)的进口和再出口,但非洲象(Loxodonta africana)、白犀指明亚种(Ceratotherium simum simum)、非洲狮(Panthera leo)、赛加羚羊属所有种(Saiga spp)、麝属所有种(Moschus spp.)、 熊科所有种(Ursldae spp.)、穿山甲属所有种(Manis spp.)、犀鸟科所有种(Bucerotidae spp.)、鸨科所有种(Otididae spp.)除外;

    4.《公约》附录Ⅲ物种及其制品的进口和再出口,满足《公约》“人工繁殖”定义(来源代码为C )的附录Ⅲ物种及其制品的出口。

    (二)出口囯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野生植物或其制品审批

    1.出口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所列松茸、红松及其制品。

    2.进口

    1)黄檀属物种(Dalbergia spp.)、德米古夷苏木(Guibourtia demeusei)、佩莱古夷苏木(G.pellegriniana)和特氏古夷苏木(G.tessmannii)的制品;

    2)以参展为目的的《公约》附录Ⅰ、Ⅱ、Ⅲ野生植物及其部分和衍生物;

    3)《公约》附录Ⅲ植物及其部分和衍生物。

    3.再出口

    《公约》附录Ⅰ、Ⅱ、Ⅲ野生植物及其部分和衍生物。

    4.进口或出口

    1)人工培植所获的列入《公约》附录Ⅱ的仙人掌科植物(CACTACEA spp.)、芦荟属植物(Aloe spp.)、大戟属肉质植物 (Euphorbia spp.)、棒锤树属植物(Pachypodium spp.)、瓶子草属植物(Sarracenia spp.)、猪笼草属植物(Nepenthes spp.)、石斛属植物(Dendrobium spp.)、红豆杉属植物(Taxus spp.)及其部分和衍生物;

    2)人工培植所获的大花蕙兰(Cymbidium hybrid)、卡特兰属植物(Cattleya spp.)、文心兰属植物(Oncidium spp.)、蝴蝶兰属植物(Phalaenopsis spp.)、万代兰属植物(Vanda spp.)、酒瓶兰属植物(Beaucarnea spp.)、仙客来属植物(Cyclamen spp.)、火地亚属植物(Hoodia spp.)捕蝇草(Dionaea muscipula)、苏铁(Cycas revoluta)、鳞秕泽米铁(Zamia furfuracea)、天麻(Gastrodia elata)、金线兰(Anoectochilus roxburghii)、西洋参 (Panax quinquefolius)、云木香(Saussurea costus)、皇后龙舌兰(Agave Victoria-reginae)及其部分和衍生物。

    (三)采集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二、委托时间

    委托时间为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其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可进行变更、中止或终止,将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承办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019年10月1日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原则上不再受理本公告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请符合本公告委托范围的申请人到注册地委托机关申办以上行政许可事项。承办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见附件。

    四、其他

    2019年10月1日起,申请人依据《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项目服务指南》(国家林业局公告2016年第12号,下载地址(http://www.forestry.gov.cn/main/58/content-884989.html)审核办理上述行政许可事项。

    特此公告。

     

    附件:受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国家林草局2019年第15号公告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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