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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检验检疫出入境货物通关单的通知(国检法联[1999]397号)
    发布时间:1999-12-23 09:21:00  来源:  浏览:2527次
    【发布部门】国家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国检法联[1999]397号
    【发布日期】1999年12月23日 【实施日期】2000年1月1日
    【法律类别】进出口商品检验综合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 

    国家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

    检验检疫出入境货物通关单的通知

    (国检法联[1999]397号 1999年12月23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规范对出入境检验检疫货物的通关管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海关总署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建立新的检验检疫货物通关制度,实施“先报检,后报关”的通关模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原“商检、动植检、卫检”(以下简称“三检”)以放行单、证书以及在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等通关放行形式。

      二、自2000年1月1日起,对实施进出境检验检疫的货物,正式启用“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样式见附件1、附件2,略),并在通关单上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

      三、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另文下达)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包括转关运输货物),海关一律凭货物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四、在2000年1月1日之前已经取得原“三检”出境放行凭证的货物,货物出境报关地检验检疫局凭原“三检”签发的有关单证予以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五、对未列入《目录》范围的进出口货物,除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另有文件规定外,如海关需要企业提供有关进出口货物数量等检验证明时,也可接受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指定、认可或审批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

      六、全国海关H883/EDI参数数据库中已据此做出相应调整,请各海关按如下说明接收数据文件:

      1.节点名:ZS31

      2.用户名:BULLETIN

      3.目录名:(H883APP)

      4.文件名:

      COMPLEX.TXT《商品综合分类表》

      TRADE-MODE-REL.TXT《贸易方式证件表》

      LICENSEDOCU-REL《监管证件代码表》

      5.请各关查阅《商品综合分类表》商品编号98010030,备注是1999年12月31日为最新版本。

                                                             

    特此通知。

      附件:

      1.入境货物通关单(略)

      2.出入货物通关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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