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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1]85号)
    发布时间:2011-07-15 09:27:00  来源:  浏览:1843次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函[2011]85号
    【发布日期】2011年7月14日 【实施日期】2011年7月14日
    【法律类别】海关特殊监管区 【效力层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1]8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发展改革委:

      你们报来关于珠海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珠海横琴实行比经济特区更加特殊的优惠政策,加快横琴开发,构建粤港澳紧密合作新载体,重塑珠海发展新优势,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和维护港澳地区长期繁荣稳定。

     

      二、创新通关制度和措施。

      将横琴与澳门之间的口岸设定为“一线”管理,横琴与内地之间设定为“二线”管理,按照“一线”放宽、“二线”管住、人货分离、分类管理的原则实施分线管理,允许横琴居住人员;允许横琴建设商业性生活消费设施和开展商业零售等业务,发展旅游休闲、商务服务、金融服务、文化创意、中医保健、科教研发和高技术等产业;横琴环岛不设置隔离围网,代之以设置环岛巡查及监控设施,确保有效监管。

    横琴与澳门之间的人员通关按照现有模式管理,同时研究对澳门居民进出横琴实行更加便利通关措施。对从境外经“一线”进入横琴和经“二线”进入内地的旅游携带行李物品的具体规定和通关管理办法,分别有财政部、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在横琴实行以下税收政策:

     

      (一)对从境外进入横琴与生产有关的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免税或保税,生活消费类、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等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保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货物从横琴进入内地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按实际报验状态征税,在“一线”已完税的生活消费类等货物除外。内地与生产有关的货物销往横琴视同出口,按规定实行退税,生活消费类、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等采购的国内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退税的货物除外。横琴企业将免税、保税的货物(包括用免税、保税的料件生产的货物)销售给个人的,应该规定补齐相应的进口税款。在“一线”不予免税或保税、“二线”不予退税的具体货物清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对设在横琴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政策,经实际操作并不断完善后再正式实施。具体操作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制定。

     

      (三)对横琴企业之间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具体政策措施及操作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商有关方面制定。

     

      (四)在制定产业准入及优惠目录的基础上,对横琴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减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产业准入及优惠目录分别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在横琴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暂由广东省政府按内地与港澳个人所得税负差额对港澳居民给予补贴。纳税人取得的上述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避免双重征税问题,由财政部商有关方面研究解决。

     

      四、支持粤澳合作产业园发展。

      支持横琴中医药产业园内企业开展中医药创新研究,并结合广东省药品监管能力,将药品监管机构改革的相关措施在广东省先行先试,授权广东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部分药品注册等事项的审批。对于粤澳产业园其他产业的检测、认证及相关审批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相关产业实际情况及有关方面的具体政策要求积极研究解决。

     

      五、广东省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做好相关组织实施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推动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为横琴开发创造良好环境。

     

                                                    201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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