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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6号 关于公布港澳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
    发布时间:2020-06-18 21:23:4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070次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20年第76号
    【发布日期】2020年6月18日 【实施日期】2020年7月1日
    【法律类别】内地-港澳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 2020年7月1日起生效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6号

    (关于公布港澳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为促进内地与港澳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4号附件中部分商品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详见附件1和附件2。经修订的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澳门CEPA项下原产地标准修订表.doc

             2.香港CEPA项下原产地标准修订表.doc

      海关总署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

    澳门CEPA项下原产地标准修订表

    序号

    《协调制度》编码

    商品名称

    现行原产地标准

    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

    1

    1601

    肉、食用杂碎或动物血制成的香肠及类似产品;用香肠制成的食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2

    1602.41

    制作或保藏的猪后腿及其肉块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3

    1602.42

    制作或保藏的猪前腿及其肉块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4

    1602.49

    制作或保藏的其他猪肉、食用杂碎及血,包括混合的肉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5

    1602.50

    其他制作或保藏的牛肉、食用杂碎及血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6

    3003.49

    含生物碱及其衍生物(含有麻黄碱或其盐、伪麻黄碱或其盐、去甲麻黄碱或其盐、奎宁或其盐除外),但不含抗菌素、税目2937的激素或其他产品的混合药品(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混合而成的,治病或防病用未配定剂量或非零售包装)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7

    3005.10

    胶粘敷料及有胶粘涂层的物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附件2

     

    香港CEPA项下原产地标准修订表

     

    序号

    《协调制度》编码

    商品名称

    现行原产地标准

    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

    1

    3908.10

    初级形状的聚酰胺

    -6-11-12-66-69-610-612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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