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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部、海关总署公告 2009年第1312号 发布《进口兽药管理目录》(2010年)
    发布时间:2009-12-31 08:00:00  来源:  浏览:1986次
    【发布部门】农业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2009年第1312号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
    【法律类别】药品、药材、医疗器械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农业部、海关总署公告

    (2009年第1312号)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规定,农业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兽药管理目录》,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发布的第1129号公告同时废止。

      兽药进口单位进口兽药时,应向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单位持《进口兽药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兽药进口单位进口暂未列入本公告附件《进口兽药管理目录》的兽药时,应如实申报,主动向海关出具《进口兽药通关单》。对进口同时列入《进口药品目录》的兽药,海关免予验核《进口药品通关单》。

      2010年1月1日前办理的《进口兽药通关单》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兽药管理目录》

     

    农业部

    海关总署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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