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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2号 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
    发布时间:2020-08-16 10:02:5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962次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20年第92号
    【发布日期】2020年8月13日 【实施日期】2020年9月1日
    【法律类别】跨境电子商务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2

    (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部署要求,加快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增加上海、福州、青岛、济南、武汉、长沙、拱北、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试点工作有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执行。

     

      本公告自2020年9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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