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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0号 关于调整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
    发布时间:2020-09-22 15:42:0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192次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20年第110号
    【发布日期】2020年9月21日 【实施日期】2020年10月1日
    【法律类别】石油矿产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0

    (关于调整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将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调整为“先放后检”。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先放”是指进口原油经海关现场检查(信息核查、取制样等)符合要求后,企业即可开展卸货、转运工作;“后检”是指对进口原油开展实验室检测并进行合格评定。

     

      二、实施“先放后检”的进口原油经海关检验合格、出具证单后,企业方可销售、使用。

     

      三、检验监管中发现存在安全、卫生、环保、贸易欺诈等重大问题的,海关将依法进行处置,并适时调整检验监管方式。

     

      本公告自2020年10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921

     

  • 标签:
  • 原油
  • 检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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