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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4号 关于扩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
    发布时间:2020-10-09 22:49:2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350次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20年第114号
    【发布日期】2020年9月30日 【实施日期】2020年9月30日
    【法律类别】申报与通关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4

    (关于扩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28号)要求,加快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外贸创新发展,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范围已扩大至辽宁西柳服装城、浙江绍兴柯桥中国轻纺城、浙江台州路桥日用品及塑料制品交易中心、浙江湖州(织里)童装及日用消费品交易管理中心、安徽蚌埠中恒商贸城、福建晋江国际鞋纺城、山东青岛即墨国际商贸城、山东烟台三站批发交易市场、河南中国(许昌)国际发制品交易市场、湖北宜昌三峡物流园、广东汕头市宝奥国际玩具城、广东东莞市大朗毛织贸易中心、云南昆明俊发·新螺蛳湾国际商贸城、深圳华南国际工业原料城、内蒙古满洲里市满购中心(边贸商品市场)、广西凭祥出口商品采购中心(边贸商品市场)、云南瑞丽国际商品交易市场(边贸商品市场)等17家市场。

     

      为规范对市场采购贸易的管理,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订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1号),现将海关监管方式“市场采购”(代码:1039)适用范围扩大到上述市场内采购的出口商品,海关监管相关事宜按照221号公告规定办理。

     

      上述内容,在试点地区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的市场综合管理系统验收合格后正式实施,具体实施日期由大连、杭州、合肥、厦门、青岛、郑州、武汉、汕头、黄埔、昆明、深圳、满洲里、南宁海关另行发布。

     

      市场采购贸易海关监管办法具体实施细则由试点地区直属海关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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