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51号 2021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 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
发布时间/2020-11-02 19:09:00   来源:商务部网站   浏览/2606次   打印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文字号】公告2020年第51号
【发布日期】2020年10月30日 【实施日期】2020年10月30日
【法律类别】五金矿产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实施期限内有效

                    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51号 

       2021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 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商务部制定了《2021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现予公布。

 

商务部

2020年10月30日

2021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

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

一、2021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21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24300万吨。

二、申请条件

(一)近2年(2019年-2020年10月,下同)具有原油进口业绩或经国家产业主管部门核准的使用进口原油的资格。

(二)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水运码头(或每年200万吨换装能力的铁路口岸)的使用权,以及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原油储罐的使用权。

(三)银行授信不低于2000万美元(或1.2亿人民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四)拥有从事石油国际贸易专业人员(至少2人)。

(五)企业合法依规经营,符合安全生产、环保、税务、海关和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请材料

申请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函。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原因及有关原油采购、生产使用或销售的具体方案、从事石油国际贸易专业人员简介等。

(二)公司基本证明材料。包括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银行出具的授信额度证明文件。需提供各银行总行或直属分行出具的正式文件原件,其中,中央企业的子公司可提供总公司集体授信证明。

(四)提供原油码头(或铁路口岸)、储罐等设施的使用协议原件,地市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或环保、消防等其他部门)出具的该码头(铁路口岸)装卸能力和储罐库容能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国家产业主管部门批复的进口原油使用资质文件。

2020年获得商务部赋予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的加工企业无需提供(二)(三)(四)(五)项材料,其他申请允许量的企业均需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所有申请企业须对上述材料真实性负责,提供复印件的同时应提供原件以供核对,并提供申请材料真实性的企业法人代表签字证明。

我部将向有关部门了解申报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分配原则

(一)分批下达。2021年第一批允许量将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下达给符合条件的企业。其后将视情分批下达剩余允许量。

(二)追加调整。根据企业实际进口情况、经营需求和新增符合条件的加工企业申请,适时追加和调整下达允许量。

(三)严格考核。近2年无进口业绩的企业不再安排允许量;允许量依据符合条件的企业2019年的实际执行情况和新增合法产能情况计算下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不能完成持有进口允许量的企业,应在当年9月1日前,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将当年无法完成的允许量交还商务部。

五、申报及审核程序

地方申请企业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企业的子公司须通过集团总部统一申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汇总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申请材料后,于2020年11月15日前以邮寄、快递、当面递交等方式将申请及有关材料送达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逾期概不受理。

报送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18号窗口李又萍;联系电话:010-65197862;邮政编码:100731。封装申请材料的信封或者物流纸箱的表面需注明“事项编号:18010-001”字样。

商务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于2020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分配进口允许量,并将分配结果下达给有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中央企业。

六、有关要求

获得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企业应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自觉守法经营,维护正常的进口秩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经查实,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