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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44号)
    发布时间:2020-12-22 20:34:2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029次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令第244号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20年12月21日
    【法律类别】海关通关综合 【效力层级】行政规章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令第244号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11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署长  倪岳峰      

     

      2020年12月21日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工作实际,现决定废止1987年6月30日以〔1987〕署货字第66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申请担保的管理办法》、2004年2月6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1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和2014年2月26日以海关总署令第21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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