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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有关出版物进口单位更名后继续享受“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办关税〔2020〕95号)
    发布时间:2020-11-20 20:28:00  来源:财政部网站  浏览:1490次
    【发布部门】财政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发文字号】财办关税〔2020〕95号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20日 【实施日期】2020年11月20日
    【法律类别】减免税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 公告有效期内

    财政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有关出版物进口单位更名后继续享受“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办关税〔202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并商有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经公司改制并更名,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分别自2019年4月14日、2020年8月7日起,可按《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继续享受进口税收政策。

    特此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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