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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75号(关于防止蒙古牛结节性皮肤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21-09-29 15:42: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444次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 【发文字号】公告2021年第75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9月26日 【实施日期】2021年9月26日
    【法律类别】中国-蒙古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75号(关于防止蒙古牛结节性皮肤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

      2021年9月7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蒙古东方省(Dornod)的3家农场于8月21日至8月27日发生牛结节性皮肤病,这是蒙古首次发生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蒙古输入牛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牛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蒙古的牛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在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蒙古的牛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严格依法对污染或可能污染区域监督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蒙古的牛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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