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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6号(关于对高氯酸钾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31 15:08:0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674次
    【发布部门】商务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21年第46号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22年4月1日
    【法律类别】货物贸易限制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2022年4月1日起生效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6号

    (关于对高氯酸钾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高氯酸钾(海关商品编号2829900020)实施出口管制,依照《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海关总署令2002年第33号)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事高氯酸钾出口的经营者,须经商务部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高氯酸钾出口。有关登记条件、材料、程序等事项依照《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35号)执行。

      二、出口经营者应当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二)合同或者协议的副本;

      (三)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

      (四)商务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商务部应当自收到出口申请文件之日起进行审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四、经审查准予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件)。

      五、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和签发的程序、特殊情况处理、文件资料保存的年限等,依照《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办理验放手续。

      七、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出口、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或有其他违法情形的,由商务部或者海关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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