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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海关总署令第47号)
    发布时间:1994-07-01 19:09: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621次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令第47号 
    【发布日期】1994年7月1日 【实施日期】1994年7月1日
    【法律类别】旅客通关 【效力层级】行政规章
    【时效性 】 现行有效,但是其中更新后的税率及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分别见税委会〔2019〕17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47号)

      现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依据上述《税率表》制定的《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予以公布,自1994年7月1日起实施。

    署长:钱冠林

    1994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135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照顾个人进口自用物品的合理需要,简化计税手续,根据《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准许应税进口的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以下简称应税个人自用物品),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均由海关按照《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征收进口税。

      本办法所称的进口税,包括关税和增值税、消费税。

      本办法所称的应税个人自用物品,不包括汽车、摩托车及其配件、附件。对进口应税个人自用汽车、摩托车及其配件、附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其他有关税法、规定征收进口税。

      《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以下简称《税率表》)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税率表》中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定后,海关总署对外公布实施。

      第三条 进口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携有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入境旅客及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进口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收件人。

      纳税义务人可以自行办理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纳税手续。接受委托办理纳税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 海关总署依据《税率表》制定《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税则归类表》(以下简称《税则归类表》)。

      海关对应税个人自用物品按《税则归类表》进行归类,确定适用的税率。进口物品如《税则归类表》中没有具体列名,可由海关按照《税率表》规定的范围归入最适合的税号归类征税。

      第五条 进口税从价计征。

      第六条 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由海关按照填发税款缴纳证当日有效的税率和完税价格计征进口税。

      进口税税额为完税价格乘以进口税税率。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海关放行应税个人自用物品之前缴纳税款。

      第七条 应税个人自用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应当自开出税款缴纳证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海关发现漏征税款,应当自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可自违反规定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年之内向纳税义务人追征。

      海关发现或确认多征的税款,海关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也可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要求海关退还。

      第八条 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先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税款,然后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海关书面申请复议。逾期申请的,海关不予受理。

      海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海关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海关总署在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对海关总署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实施。

        

      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

      

    税号           物品名称           进口税率

    1       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的电影片、      免税

            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

            避孕用具和药品

            金、银及制品

            食品

    2       纺织品和制成品              50%

            电器用具(不包括微机、摄像机)

            照相机、自行车、手表、钟表及其配件、附件

            化妆品

    3       摄像机                 100%

    4       烟、酒                 200%

    5       以上号列没有包括的物品          20%

     

    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

    进口税税则归类表

     

      说明:

      本表未具体列名的物品,应按以下原则归类:

      1、机电物品的主要功能无法确定时,应归入该项物品各项功能可归入的税号中税率最高的税号。

      2、税号第2号第9项中,由两部及两部以上机器装配在一起形成的组合式机器,或具有两种及两种以上互补或交替功能的机器,应按具有主要功能的机器归类。

      3、由不同独立部件(不论是否分开或由电缆或其他装置连接)组成的机器,如果组合后明显具有第2号第9项所列物品功能,则全部机器应按其功能归类。

      4、若机电物品其主要功能及用途与表中税号第1、2、3相应项中物品相同,则应归入税号1、2、3中征税,否则应归入税号5征税。

      5、物品不能按照上述4条归类时,应归入第5税号。

      第1号:书报、刊物,教学专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避孕用具和药品,食品。免税

      101 农作物种子:包括谷物种子,菜子,草子,花子及其他种植用种子。

      102 食品

      103 经卫生部统一指定的特效药,口蹄疫苗,人用炭疽疫苗,人用炭疽血清,播散性硬化症抗毒疫苗。

      104 书报,刊物,乐谱,海图,地图,教育专用的电影片、幻灯片,教学用原版录音带、录像带,地球仪,解剖模型,人体骨骼模型,教育用示意牌。

      105 避孕用具,避孕药品。

      106 金、银及其制品,包金饰品。

      第2号:纺织品和制成品,电器用具,照相机,自行车,手表,钟表及其配件,附件,化妆品。税率50%。

      201 棉花(包括原棉,子棉,废棉),木棉,麻皮,丝棉,人造棉,合成棉。

      202 棉线,麻线,毛线,真丝,人造丝及其它材料制线、丝、纱、绳。

      203 棉、麻、毛、丝、人造、合成纤维纺织品和针织品,皮革。

      204 各种材料制衣着、头巾、围巾、领带、帽子、手套、袜子、手帕、床上用品、手巾、浴巾、桌布、窗帘布及其它纺织制成品,皮革制成品。

      205 自行车、三轮车,上述车辆配件、附件。

      206 各种手表,怀表、秒表及其配件、附件。

      207 闹钟、座钟,挂钟,台钟及钟用配件、附件。

      208 照像机,电影摄影机,电影放映机,银幕,幻灯机,幻灯片,照像制板机,照像机镜头,放大机,各种胶卷,胶片,感光纸,镜箱,闪光灯,闪光灯泡,滤色镜,测光表、曝光表,遮光罩,半身镜,接镜环,取景器,自拍器,三脚架,洗像盒,显影罐及其它照像器材、冲洗设备和冲洗用化学剂等。

      209 电器用具及器材:包括电视接收机,录(放)像机,电冰箱,洗衣机,录音机及放音机,收录(放)音组合机,电唱机,空气调节器,复印机,其它电器用具(其它税号列名的除外),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

      210 香水、化妆品:包括各种香水,香粉,花露水,化妆品及化妆、美容、修指甲专用工具。

      第3号:摄像机及其配件、附件。税率100%

      第4号:烟、酒。税率200%

      401 烟、酒:包括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例如:香烟,雪茄烟,烟丝等;各种内服的酒、健身酒、药酒(只适宜外擦的药酒归入税号第5号)

      第5号:以上号列没有包括的物品。税率20%

      501 医疗器材:包括种类医疗、外科、牙科用仪器、器具;机械治疗、按摩器具;治疗用呼吸器具;矫形器具;夹板及其它骨折用具;人造的人体部分;助听器及为弥补生理缺陷或残疾而穿戴、植入人体内的其它器具;病人用拐杖,病人用轮椅,其它医疗器材,上述器材的配件、附件。

      502 测量、计量用仪器、仪表:包括游标卡尺,分厘卡,精密厚薄规,螺丝牙规,经纬仪,水平仪,平板仪,求积仪,万用曲线尺,绘图仪器,计算尺,显微镜,天平,气压表,万能表,示波器,精密计度、计量器等。

      503 药品和制成药品:包括各种治疗及预防用的片、丸、针、粉、膏、剂,各种抗生、抗菌的片、丸、针、粉剂等,水解蛋白素,人造血浆,中成药丸、散、膏、丹、浆、水,各种药用油、药品原料,化学药品。

      504 动物药料和香料:柱角(广牛角),蛇颠角,牛黄,猴枣,马宝,牛草结,羊草结,鹿鞭,海狗鞭,蛇胆及其它动物胆,蛇干,龙骨,龟板,墨鱼骨,鹿茸趸,鹿角丝,斑螯,全蝎,蜈蚣,羌虫,彭鱼腮,海龙,海马,海雀,金蝉花,蟾酥,石决明,珍珠粉及其它动物药料、香料。

      505 植物药料和香料:包括豆蔻,豆蔻花,肉豆蔻,砂仁,肉桂,香茅油,丁香,丁香油,咸薄荷,薄荷油,天麻,巴戟,杜仲,炮天雄(炮附子),冰片,梅片,玉桂,琥珀,红花,番红花,霸王花,麻黄,石斛,冬虫草,白花蛇舌草,槟榔。贝母,当归,甘草,茯苓,大黄,杞子,白芷。北芪(黄芪),党参,沙参。田七(三七)。川莲。沉香,陈皮,珠灵豆,胡茭根,紫草茸,茶辣及其它植物药料、香料。

      506 矿物药料:包括辰砂,朱砂,硼砂,雄黄,咸秋石及其它矿物药料。

      507 农药:包括除草剂,杀虫剂,杀菌剂等。

      508 饮料:包括茶,咖啡,矿泉水以及其它各种包装的饮料及饮料的浓缩粉、晶、液。

      509 补品:鹿茸,西洋参,红参,石柱参,白皮参及各种切割、研磨状的参,其它保健品、补品及其粉、晶、液。

      510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其部件:包括微型计算机及其外部存储、输入、输出设备和零部件。

      511 打字机:包括手动打字机,电动打字机,文字处理机,电传打字机,打字带,及其配件、附件。

      512 体育用具:一般体育活动、体操、竞技、游泳及其它户外活动用具及其配件、附件、例如:航空、航海模型,健身器具,乒乓球,各种棋类,棋盘,猎枪及子弹等。

      513 厨房用具:包括各类炊具、餐具、灶具和厨具,例如:手动绞肉机,菜刀,微波炉,电烤箱,电炉灶,抽排油烟机,洗碗机,电饭煲,食品研磨机及搅拌器,水果或蔬菜的榨汁机,煤气灶,煤气点火器,煤油炉等。

      514 乐器:包括各类键盘弦乐器、弦乐器、手风琴,管乐器,打击乐器,电声乐器、节拍器,音叉和各种定音管等,上述乐器的配件、附件。

      515 各种橡胶、塑胶制品:例如:热水袋,橡胶布、片、管、圈、生胶片,海绵,轮胎,机器带,塑料花卉,有机玻璃制品等。

      516 刃具:包括合金刀头、铣刀,麻花钻头、锯片等刀具、刃具。

      517 工具:包括各种手提式手动及电动工具,例如:千斤顶,锤子,修表工具,木刨,手锯,斧,凿,钳子,打包机,电钻等。

      518 农具:包括农用喷雾器,割草机。园艺剪,镰刀,锄头,铁铲,犁,耙,镐等。

      519 文化用品:各类书写用具及材料、照相簿,集邮簿,印刷日历,放大镜,绘图用具,绘画用颜料,装订用具,算盘,手摇、电动削铅笔器,电子计算器,电子字典,誊写钢板等其它文化用品。

      520 鞋靴:包括各种材料制鞋、靴,鞋面、底、跟,鞋带,鞋油、鞋粉,橡胶及塑胶屐皮等。

      521 家俱:包括各种材料制的沙发、组合式家俱、柜、橱、台、桌、椅、床、床垫、坐垫等。

      522 杂项制品:包括花卉、苗木、润滑油,油漆,室内装修用品,酒精,旅行箱包、公文包,各类玩具,钓鱼用具,吸尘器,电风扇,电熨斗,地板打腊机,电动剃须刀及电动毛发推剪,吹风机,充电器,电插头,开关,交流电转换器,灯具,电话机,电话传真机,加湿机,家用地毯洗涤机,电子游戏机,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便携式小型望远镜,眼镜及其配件,洗涤用品,护发用品,发夹,缝纫机,毛衣编织机等;珠宝饰物;艺术品,收藏品和古物。

      523 其它未列名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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