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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加强和完善监管问题的批复(国函〔1998〕80号)
    发布时间:2010-05-04 16:55:00  来源:中国政府网  浏览:736次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函〔1998〕80号
    【发布日期】1998年9月22日 【实施日期】1998年9月22日
    【法律类别】进出境运输工具 【效力层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国务院关于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加强和完善监管问题的批复

    国函〔1998〕8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你们《关于加强和完善对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监管的请示》(粤府〔1998〕5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建立和完善深圳大铲岛、三门岛,珠海桂山岛、湾仔的海关监管点,负责监管进出珠江水域和珠江口以东、以西沿海运营的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并办理海关关封和舱单确认手续,根据需要对货物加封。海关要实行每日24小时作业,船舶随到随办,提供高效、快捷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无特殊原因,对船舶所载货物不开箱检查。

    二、原则同意组建海关直升飞机缉私大队和内河缉私巡逻队,采用计算机联网管理系统及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实行重点船舶、重点货物的重点巡查和控制,切实加强监管和缉私工作。

    三、上述出入境海关监管点不属正式对外开放口岸,口岸其他检查检验和港监部门一律不在此设点,不对船舶、货物进行检查。对已经海关制发关封的船舶,其他执法部门不得在正常航行途中拦截检查。

    四、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加强综合治理。海关在工作中要与口岸其他检查检验部门加强联系配合,及时处理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沿海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交通主管部门、船公司、港口码头公司等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认真审批、监督和加强管理,对违规运输、装卸走私货物者要依法严惩。

    五、海关总署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具体监管办法,对外公布,并组织实施。

     

                     国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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