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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关于印发《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通知 公通字[2007]2号
    发布时间:2007-01-15 10:57:00  来源:公安部网站  浏览:2201次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文字号】公通字[2007]2号
    【发布日期】2007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4日
    【法律类别】旅客通关及邮寄物品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安部关于印发《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通知

    公通字[20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切实加强管制刀具治安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83]公发(治)31号)和国家有关民用刀具技术标准,在深入调查、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公安部制定了《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公安部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四日

     

    管制刀具认定标准

     

      一、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见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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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一

      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见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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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二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见图三)。

    image.gif 

    图三

      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见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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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四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见图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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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五

      二、未开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径R大于2.5毫米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具不属于管制刀具范畴。

      三、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马刀等刀具的管制范围认定标准,由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参照本标准制定。

      四、述语说明:

      1、刀柄:是指刀上被用来握持的部分(见图六)。

      2、刀格(挡手):是指刀上用来隔离刀柄与刀身的部分(见图六)。

      3、刀身:是指刀上用来完成切、削、刺等功能的部分(见图六)。

      4、血槽:是指刀身上的专用刻槽(见图六)。

      5、刀尖角度:是指刀刃与刀背(或另一侧刀刃)上距离刀尖顶点10毫米的点与刀尖顶点形成的角度(见图六)。

      6、刀刃(刃口):是指刀身上用来切、削、砍的一边,一般情况下刃口厚度小于0.5毫米(见图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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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六

      7、刀尖倒角:是指刀尖部所具有的圆弧度(见图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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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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