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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有关外汇管理证明事项的通知(汇发〔2019〕38号)
    发布时间:2020-01-07 22:00:00  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  浏览:856次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字号】汇发〔2019〕38号
    【发布日期】2020年01月07日 【实施日期】2020年02月01日
    【法律类别】外汇与跨境支付管理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有关外汇管理证明事项的通知

    汇发〔2019〕3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决定取消11项证明事项(见附件)。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此11项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外汇局内部核查。请你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认真贯彻实施。

    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外汇管理取消证明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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