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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1号(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化妆品申报要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6-21 21:20: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462次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22年第51号
    【发布日期】2022年6月20日 【实施日期】2022年6月20日
    【法律类别】化妆品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1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进口化妆品申报工作,海关总署决定调整部分进口化妆品申报要求。现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申报进口商品税目在3303、3304项下的化妆品时,应按以下规定填报报关单:

      (一)化妆品的第一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第二法定计量单位为“件”。

      (二)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重量;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支等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三)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1升=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体积;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支等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四)包装标注规格为“片”或“张”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重量,净含量以体积标注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1升=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按照“片”或“张”的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五)其他包装标注规格的化妆品,参照本条第(二)项要求进行申报。

      二、化妆品进口消费税政策仍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48号)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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