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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烟草专卖局、邮电部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国烟专〔1993〕7号)
    发布时间:1993-08-17 22:07:00  来源:国家烟草专卖局  浏览:2040次
    【发布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邮电部 【发文字号】国烟专〔1993〕7号
    【发布日期】1993年02月15日  【实施日期】1993年3月1日
    【法律类别】烟酒珠宝奢侈品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国家烟草专卖局邮电部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邮电部1993年02月15日公布 国烟专〔199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烟草专卖局及重庆、武汉、大连、沈阳、哈尔滨市烟草专卖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从既要照顾群众合理需要,又要制止通过邮寄方式倒卖烟草及其制品的原则出发,现决定恢复烟草及其制品的邮寄业务,具体通知如下:

    一、各地从1993年3月1日起恢复烟草及其制品的邮寄业务。

    二、邮寄卷烟、雪茄烟每件以二条(400支)为限(二者合寄时亦限二条)。邮寄烟叶、烟丝每件以五公斤为限(二者合寄不得超过十公斤)。

    三、用户邮寄烟草及其制品,每人每次限寄一件,不准多件邮寄。邮电部门要加强收寄验视,防止一次多件或多次交寄的做法,并严格邮件封装,确保运递安全。

    四、各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要与邮电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管理,做好工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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