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公告2013年第29号 |
【发布日期】2013年5月29日 | 【实施日期】2013年7月1日 |
【法律类别】五金矿产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
关于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 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石脑油 燃料油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现就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提请消费税退税资格备案:
(一)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包含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
(二)持有省级(含)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如使用企业处于试生产阶段,应提供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试生产备案意见书;
(三)拥有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生产装置或设备,乙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蒸汽)裂解装置,芳烃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芳烃抽提装置;
(四)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全部产品总量的50%以上(含);
(五)书面承诺接受税务机关和海关对产品的抽检;
(六)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使用企业提请消费税退税资格备案,按下列规定提交《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资格备案表》(附件1)和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36号公告发布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备案资料:
(一)仅以自营或委托方式进口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向进口地海关提请资格备案,涉及多个进口地的,应分别向各进口地海关提请资格备案;
(二)仅以国产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资格备案;
(三)既以国产又以进口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和进口地海关提请资格备案,涉及多个进口地的,应分别向各进口地海关提请资格备案。
三、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销售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应根据购买方企业的需要提供该油品所对应的消费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并填制《生产企业销售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完税情况明细表》(附件2),于次月纳税申报期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将此表信息录入相关系统,供使用企业主管税务机关退税核对。
生产企业销售石脑油、燃料油发生消费税欠税(包括办理消费税缓缴手续)的,未交税油品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不得填写在《生产企业销售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完税情况明细表》中。
四、使用企业取得生产企业消费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后,应填写《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附件3)。
使用企业未取得生产企业消费税完税凭证复印件的,其外购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不得填写在《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中。
五、使用企业从非生产企业购进国产含税石脑油、燃料油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该油品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消费税完税凭证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已缴纳消费税的,使用企业应将该油品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消费税完税凭证等信息填写在《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中。
上述供油企业(含生产企业和非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协助使用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做好对该油品是否已缴纳消费税的核实工作。
六、使用企业应区分不同情形,按以下规定报送退税资料:
(一)仅以进口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每月向进口地海关报送以下资料:
1.《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
2.《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附件4);
3.《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附件5);
4.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上述企业在申请退还进口消费税时,应向进口地海关提供《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进口消费税退税申请表》(附件6)。
既以国产又以进口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使用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对进口石脑油、燃料油退税提出核对意见后,也应向进口地海关提供《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进口消费税退税申请表》。
(二)仅以国产石脑油、燃料油或既以国产又以进口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在每月纳税申报期报送的资料:
(1)《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
(2)《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
(3)《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
(4)《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中“外购含税油品”项“消费税完税凭证号码”所对应的消费税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5)当期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取得的已认证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6)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2.申请退还消费税的,在当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应报送以下资料:
(1)《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应退税额计算表》(附件7);
(2)使用企业初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进口消费税退税的,如前期已向海关申请办理过退税事项,应提供上月进口地海关受理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
七、主管税务机关和进口地海关受理使用企业退税申请后,应及时完成以下工作:
(一)主管税务机关核对、退税工作
1.消费税退税资料的核对
(1)《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中填报的乙烯类、芳烃类产品的本年累计产量占全部产品(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全部产品总量)的比例是否达到50%;
(2)《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中“外购免税油品”和“外购含税油品”项的“汉字防伪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石脑油数量”、“燃料油数量”与主管税务机关采集认证的汉字防伪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名称、数量比对是否相符;
(3)《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中“外购免税油品”和“外购含税油品”项的“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与主管税务机关采集认证的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是否相符。“石脑油数量、燃料油数量”与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的货物名称、数量比对是否相符;
(4)《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中“外购含税油品”项的“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消费税完税凭证号码”与使用企业提供的生产企业消费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信息比对是否相符。使用企业从非生产企业购进油品的,《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中“外购含税油品”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完税凭证信息与税务机关核实情况是否一致;
(5)《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中“外购含税油品”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石脑油数量”、“燃料油数量”、“消费税完税凭证号码”与《生产企业销售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完税情况明细表》信息比对是否相符;
(6)《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中“外购含税油品”项“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缴款书号码、税款金额、数量”与使用企业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信息比对是否相符;
(7)当期申报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外购数量统计”项的进口石脑油、燃料油的期初库存油品数量的本期数和累计数与前一期进口地海关办理退税的期末数据是否一致;
(8)《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应退税额计算表》表内、表间数据逻辑关系是否准确。
2.消费税退税资料核对相符的,在《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应退税额计算表》中填写国产油品的本期应退税数量和本期应退税额,并签署意见;在《退(抵)税申请审批表(通用)》签署意见;根据国产石脑油、燃料油的本期应退税额开具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101020121);转交当地国库部门。
3.使用企业申请进口石脑油、燃料油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在《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应退税额计算表》中填写进口油品的本期应退税数量和本期应退税额,并于签署“表书信息比对相符,表内、表间数据关系计算准确”的意见后,及时将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直接转交进口地海关;如涉及2个或2个以上进口地海关的,将以上退税资料直接转交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
(二)进口地海关核对、退税工作
1.消费税退税资料的核对
(1)对税务机关出具初核意见的退税资料进行复核;
(2)《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中“外购含税油品”项“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缴款书号码、税款金额、数量”及所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自动进口许可证等复印件信息与海关记录的相关信息比对是否相符;
(3)《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应退税额计算表》涉及进口油品的表内、表间数据关系计算是否准确。
2. 消费税退税资料核对相符的,进口地海关在《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进口消费税退税申请表》签署意见,开具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101020221),转交当地国库部门。
(三)消费税退税核对不符的,主管税务机关和进口地海关应及时告知使用企业并退还其退税资料。
八、生产企业、使用企业应建立石脑油、燃料油移送使用台账。分别记录自产、外购(分别登记外购含税国产、进口数量和外购国产免税数量)、移送使用石脑油、燃料油数量。
九、使用企业2011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购进并用于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生产的已税石脑油、燃料油,可申请办理消费税退税。
十、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办理退税的,不予调整,未办理退税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36号公告第一条第三款,《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以及《暂行办法》的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资格备案表
2.生产企业销售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完税情况明细表
3.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
4.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
5.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
6.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进口消费税退税申请表
7.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应退税额计算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2013年5月29日
附件1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资格备案表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单位:吨
成立日期 |
经济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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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型 |
生产乙烯类产品□ 生产芳烃类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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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类型 |
以石脑油为原料□ 以燃料油为原料□ 以石脑油、燃料油为原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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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基本情况 | ||||||||||||||
乙烯、芳烃类产品 设计生产能力 |
吨/年 |
产成品 |
年度产量 |
占全部产品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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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脑油产品 原料来源 |
外购 |
吨/年 |
乙烯类 |
乙烯、丙烯、丁二烯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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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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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 |
吨/年 |
芳烃类 |
苯、甲苯、二甲苯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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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油产品 原料来源 |
外购 |
吨/年 |
其他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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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 |
吨/年 |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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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脑油设计库容 |
吨 |
燃料油设计库容 |
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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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 |
名称 |
数量 |
原料投入口流量计个数 |
产品产出口流量计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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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裂解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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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重整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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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烃抽提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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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列资料目录 |
证件名称 |
发证单位名称 |
证件号 |
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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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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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产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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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声明: 申报的内容真实、可靠、完整。同时承诺按时申报相关资料,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和进口地海关对本单位产品的抽检。如有虚假,本纳税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经办人签字: 法人签字: (章) 年 月 日 |
备注:
1.此表企业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或进口地海关留存一份。
2.新投产企业产成品年度产量及比例按投产当年预计数填写,其他企业年度产量及比例数据按上年度实际数填写数据。
3.产成品产量占全部产品比例是指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全部产品总量的比例。
4.数据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附件2:
生产企业销售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完税情况明细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单位:吨、元
发票代码 |
发票号码 |
开票日期 |
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 |
数量 |
消费税完税凭证 |
||||
石脑油 |
燃料油 |
完税凭证号码 |
数量 |
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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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脑油 |
燃料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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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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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 |
备注:
1.本表为A4纸。
2.此表企业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
3.本表填写生产企业销售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汉字防伪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消费税情况,当期未缴纳消费税的油品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填写在此表内。
4.本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栏的石脑油、燃料油数量的合计值应分别与消费税完税凭证的石脑油、燃料油数量合计值相等。
5.数据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附件3:
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
所属期: 年 月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单位:吨
类型 |
凭证种类 |
发票代码 |
发票号码 |
认证日期 |
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 |
数量 |
消费税完税凭证号码 |
|
石脑油 |
燃料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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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免税油品 |
汉字防伪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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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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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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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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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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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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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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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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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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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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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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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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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免税油品合计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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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含税 |
国产油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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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字防伪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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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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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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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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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国产油品 合计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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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油品 | ||||||||
海关进口消费税 |
缴款书号码 |
税款金额 |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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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脑油 |
燃料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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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进口油品 合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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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含税油品合计 |
-- |
-- |
备注:
1.本表为A3纸。
2.此表企业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或进口地海关审核退税留存一份;税务机关对进口油品提出初审意见后转交海关退税一份。
3.“外购免税油品”项的汉字防伪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按照当期认证的标注有“DDZG”标识的汉字防伪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信息填写。
4.“外购免税油品”项的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外购含税油品”项的汉字防伪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应按照当期认证的标注有石脑油、燃料油的汉字防伪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数据填写。
5.“消费税完税凭证号码”项数据填写使用企业外购国产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取得的生产企业消费税完税凭证号码。
6.本表外购含税油品的汉字防伪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的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审核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对应的消费税完税凭证号码;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与所附的消费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中的纳税人识别号一致(使用企业从非生产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完税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填写此表的除外);
3)各栏数据应与《生产企业销售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完税情况明细表》对应的数据一致(使用企业从非生产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完税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填入此表的除外)。
7.“外购含税油品”项的“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各栏数据应与使用企业申报的进口地海关开具的海关进口消费税缴款书复印件相关数据一致。
8.“外购免税油品”项的合计项值应等于外购免税油品的汉字防伪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计值与外购免税油品的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计值之和;“外购含税油品”的合计项值应等于外购国产油品合计值与外购进口油品合计值之和。
9.“外购免税油品”项的合计值数量应与当期报送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第16行“石脑油、燃料油”本期数国产油数量相等。
10.“外购含税油品”项的外购国产油品合计值,应与当期报送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第17行“石脑油、燃料油”本期数国产油数量相等;“外购含税油品”项的外购进口油品合计值,应与当期报送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第17行“石脑油、燃料油”本期数进口油数量相等。
11.数据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附件4:
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
所属期: 年 月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单位:吨
产品情况 | |||||||||||
产品名称 |
本年累计产量 |
占全部产品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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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烯类 |
乙烯、丙烯、丁二烯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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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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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烃类 |
苯、甲苯、二甲苯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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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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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全部产品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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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直供计划情况 | |||||||||||
项目 |
生产企业定点直供计划(供出) |
使用企业定点直供计划(购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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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脑油 |
燃料油 |
石脑油 |
燃料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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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定点直供计划总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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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年初定点直供计划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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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定点计划调整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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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耗用情况 | |||||||||||
统计项目 |
行次 |
石脑油 |
燃料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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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数 |
累计数 |
本期数 |
累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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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 |
进口 |
国产 |
进口 |
国产 |
进口 |
国产 |
进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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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产数量统计 |
期初库存油品数量 |
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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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生产油品数量 |
2 |
-- |
-- |
-- |
-- |
||||||
本期销售含税油品数量 |
3 |
-- |
-- |
-- |
-- |
||||||
本期执行定点直供计划销售的油品数量 |
4=5+6 |
-- |
-- |
-- |
-- |
||||||
其中: 开具汉字防伪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油品数量 |
5 |
-- |
-- |
-- |
-- |
||||||
开具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油品数量 |
6 |
-- |
-- |
-- |
-- |
||||||
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耗用的油品数量 |
7=8+9 |
-- |
-- |
-- |
-- |
||||||
其中: 乙烯类产品耗用的油品数量 |
8 |
-- |
-- |
-- |
-- |
||||||
芳烃类产品耗用的油品数量 |
9 |
-- |
-- |
-- |
-- |
||||||
生产非乙烯、芳烃类产品耗用的油品数量 |
10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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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库存油品数量 |
11=1+2-3-4-7-10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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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购数量统计 |
期初库存油品数量 |
12=1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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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免税油品数量 |
13 |
-- |
-- |
-- |
-- |
||||||
含税油品数量 |
14 |
||||||||||
当期外购油品数量 |
15=16+17 |
||||||||||
其中: 免税油品数量 |
16 |
-- |
-- |
-- |
-- |
||||||
含税油品数量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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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销售油品数量 |
18=19+20 |
||||||||||
其中: 免税油品数量 |
19 |
-- |
-- |
-- |
-- |
||||||
含税油品数量 |
20 |
||||||||||
生产非乙烯、芳烃类产品耗用的油品数量 |
21=22+23 |
||||||||||
其中: 免税油品数量 |
22 |
-- |
-- |
-- |
-- |
||||||
含税油品数量 |
23 |
||||||||||
可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的油品数量 |
24=25+26 |
||||||||||
其中: 免税油品数量 |
25=13+16-19-22 |
-- |
-- |
-- |
-- |
||||||
含税油品数量 |
26=14+17-20-23 |
||||||||||
实际生产乙烯类产品耗用的油品数量 |
27=28+29 |
||||||||||
其中: 免税油品数量 |
28 |
-- |
-- |
-- |
-- |
||||||
含税油品数量 |
29 |
||||||||||
实际生产芳烃类产品耗用的油品数量 |
30=31+32 |
||||||||||
其中: 免税油品数量 |
31 |
-- |
-- |
-- |
-- |
||||||
含税油品数量 |
32 |
||||||||||
申请退税的含税油品数量 |
33=29+32 |
||||||||||
期末库存油品数量 |
34=35+36 |
||||||||||
其中: 免税油品数量 |
35=13+16-19-22-28-31 |
-- |
-- |
-- |
-- |
||||||
含税油品数量 |
36=14+17-20-23-29-32 |
||||||||||
纳税人声明: |
上述各项内容真实、可靠、完整。如有虚假,本纳税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经办人签字: 财务负责人签字: (章) 年 月 日 |
备注:
1.本表为A3纸。
2.此表企业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或进口地海关审核退税留存一份;税务机关对进口油品提出初审意见后转交海关退税一份。
3.全部产品本年累计产量是指乙烯、芳烃类生产企业本年度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的全部产品总量。
4.本表“自产数量统计”、“外购数量统计”项的期初库存油品数量的本期数为上期期末库存油品数量,累计数为上年年末库存油品数量。
5.本表第4行“本期执行定点直供计划销售的油品数量”石脑油、燃料油本期数和累计数数量均应分别小于或等于本年度定点直供计划总数量(供出)。
6.本表第5行“其中:开具汉字防伪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油品数量”填写已报税的汉字防伪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数量。
7.本表第6行“开具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油品数量”石脑油、燃料油的本月数应分别等于2012年第36号公告附件6《生产企业定点直供石脑油、燃料油开具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的小计数量。
8.在汉字防伪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推行之前,本表第4、7行石脑油、燃料油本期数之和应分别与当期《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表2《本期减(免)税额计算表》“本期减(免)数量”注明的石脑油、燃料油数量一致;在汉字防伪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推行之后,本表第5、7行石脑油、燃料油本期数之和应分别与当期《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表2《本期减(免)税额计算表》“本期减(免)数量”注明的石脑油、燃料油数量一致;
9.本表第16行“其中:免税油品数量”项石脑油、燃料油本月数应分别等于当月《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中“外购免税油品合计”数量,累计数应小于或等于本年度定点直供计划总数量(购入);本表第17行“含税油品数量”项国产和进口石脑油、燃料油本月数应分别等于当月《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中“外购含税油品”项内外购国产或进口油品合计数量。
10.本表第3、19、22行的石脑油、燃料油的本月数数量之和应分别小于或等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石脑油”、“燃料油”的销售数量。
11.本表第28、31行的石脑油、燃料油的国产本月数、累计数之和应分别小于或等于本表第25行石脑油、燃料油的国产本月数、累计数;本表第29、32行的石脑油、燃料油的本月数、累计数之和应分别小于或等于本表第26行石脑油、燃料油的本月数、累计数。
12.数据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附件5:
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
所属期: 年 月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单位:吨
装置名称 |
原料投入情况 |
产品产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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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量计 个数 |
流量计统计 |
财务核算 |
流量计 个数 |
流量计统计 |
财务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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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脑油数量 |
燃料油数量 |
石脑油数量 |
燃料油数量 |
乙烯类数量 |
芳烃类数量 |
乙烯类数量 |
芳烃类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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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备注:
1.本表为A4纸。
2.此表企业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或海关审核退税留存一份;税务机关对进口油品提出初审意见后转交海关退税一份。
3.本表“流量计统计”按照生产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填写,“财务核算”按照财务部门的统计数据填写。
4.数据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附件6:
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进口消费税退税申请表
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号码:
纳税人名称:
品目 |
本期应退税数量 |
本期应退税额 |
石脑油 |
||
燃料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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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地海关初审意见:
复审意见:
负责人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
本表由申请进口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的乙烯、芳烃类生产企业填写。
附件7:
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应退税额计算表
所属期: 年 月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单位:吨、元
以下由纳税人填写 | ||||||||
项目 |
行次 |
石脑油 |
燃料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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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 |
进口 |
国产 |
进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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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应退税数量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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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应退税额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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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已退税额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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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应退税额 |
4=2-3(且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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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声明:申报的内容真实、可靠、完整。如有虚假,本纳税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经办人签字: 财务负责人签字: | ||||||||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 ||||||||
国产油退税审批 | ||||||||
品目 |
本期应退税数量 |
本期应退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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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脑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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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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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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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劳务税管理部门意见: 负责人: (公章) |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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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油退税初审 | ||||||||
品目 |
本期应退税数量 |
本期应退税额 |
||||||
石脑油 |
||||||||
燃料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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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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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劳务税管理部门意见: 负责人: (公章) |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
1.本表为A4纸。
2.此表企业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退税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对进口油品提出初审意见后转交海关退税一份。
3.本表第1行“累计应退税数量”项的“石脑油国产”数据应等于《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第33行“申请退税的含税油品数量”项的“石脑油”累计数的国产数量;“累计应退税数量”项的“石脑油进口”数据应等于《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第33行“申请退税的含税油品数量”项的“石脑油”累计数的进口数量;本表第1行“累计应退税数量”项的“燃料油国产”数据应等于《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第33行“申请退税的含税油品数量”项的“燃料油”累计数的国产数量;“累计应退税数量”项的“燃料油进口”数据应等于《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第33行“申请退税的含税油品数量”项的“燃料油”累计数的进口数量。
4.本表第2行“累计应退税额”项数据等于“累计应退税数量”乘以单位税额,石脑油单位税额:1385元/吨,燃料油单位税额:812元/吨。
5.本表第3行“累计已退税额”为本年度主管税务机关或进口地海关办理的累计已退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