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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公告2022年第35号(关于发布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14 14:50:00  来源:财政部官网  浏览:844次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文字号】公告2022年第35号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14日 【实施日期】2022年12月1日
    【法律类别】药品、药材、医疗器械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自2022年12月1日起生效

    关于发布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2年第35号

      为鼓励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现将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等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2月1日起,本公告附件1中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规定执行相关增值税政策。 

      二、自2022年12月1日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二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0年第39号)所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二批)”中罕见病药品制剂序号9“氘丁苯那嗪”按本公告附件2确定的税号执行。 

      三、各批清单中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制剂需已获准上市,对应剂型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际批准上市剂型为准。 

      四、本公告附件3所列药品应视为与《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二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0年第39号)所附清单中对应药品活性成分名称/活性成分通用名称一致,并按上述政策规定的实施日期及要求执行相关增值税政策。 

      特此公告。 

      附件:1.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三批) 

      2.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第二批)税号修正清单 

      3.部分药品活性成分通用名称情况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

    2022年11月14日

    附件下载:

    附件1: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三批).pdf
    附件2: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第二批)税号修正清单.pdf
    附件3:部分药品活性成分通用名称情况.pdf 

    附件1.jpg

    附件2.jpg

    附件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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