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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增设石家庄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有关事宜的通知(药监综药注〔2022〕91号)
    发布时间:2022-11-15 09:55:00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  浏览:752次
    【发布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药监综药注〔2022〕91号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15日 【实施日期】2022年11月15日
    【法律类别】药品、药材、医疗器械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增设石家庄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有关事宜的通知

    药监综药注〔2022〕91号

    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口岸药品检验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石家庄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中药(不含中药材)、化学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石家庄航空口岸(关区代码为0410)进口。

      二、增加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始履行《办法》规定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三、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药品进口备案时使用“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专用章”,印章式样见附件。

      四、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建立药品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的工作关系。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开始承担石家庄航空口岸的药品口岸检验工作。

        

      附件: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专用章式样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22年11月15日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专用章式样.pdf

    1669089660067040915_0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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