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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号(关于进口伊朗鲜食苹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2-21 22:55:00  来源:海关总署官网  浏览:866次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23年第18号
    【发布日期】2023年2月21日 【实施日期】2023年2月21日
    【法律类别】中国-中亚西亚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 效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号(关于进口伊朗鲜食苹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农业部有关伊朗鲜食苹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伊朗鲜食苹果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农业部关于伊朗苹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苹果(以下简称“苹果”),学名Malus domestica,英文名Fresh apple。

      三、允许的产地

      伊朗苹果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包装厂和检疫处理设施

      输华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设施须经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称“伊方”)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和伊方共同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标识代码。在贸易开始前,伊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并定期更新。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桃实蝇Bactrocera zonata

      2.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3.盾蚧属一种Chlidaspis asiatica

      4.苹果蠹蛾Cydia pomonella

      5.灰圆盾蚧属一种Diaspidiotus prunorum

      6.桃白圆盾蚧Epidiaspis leperii

      7.梨火疫病菌Erwinia amylovora

      8.苹细蛾Phyllonorycter blancardella

      9.苹草缢管蚜Rhopalosiphum insertum

      10.苹果黑星菌Venturia inaequalis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输华苹果果园应在伊方监管下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如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及时清理落果、烂果等,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定期开展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有害生物,以控制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

      2.伊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6号(ISPM 6)的要求,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制定管理计划,全年组织实施果园监测。

      3.针对地中海实蝇和桃实蝇,输华苹果果园须采取田间综合管理措施,包括开展监测诱捕、使用化学防治或生物防治等方法,以降低地中海实蝇和桃实蝇种群密度。监测时间应从开花期开始至采收期结束,分别以地中海实蝇诱芯和桃实蝇诱剂在果园内设置诱捕器对两种实蝇开展监测。诱捕器密度分别为每平方公里至少2个(不足1平方公里的果园也需各设置2个诱捕器),每2周检查一次诱捕器。一旦监测到实蝇,需进行有效防治。

      4.针对梨火疫病,输华苹果须来自梨火疫病非疫产区。非疫产区应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0号(ISPM 10)要求建立和维护,由伊方和中方共同批准。伊方或其授权单位负责在非疫产区内开展梨火疫病果园监测,每年至少调查3次,即分别在开花后的30—40天、新芽萌发后和收获之前进行;应在非疫产区外1000米范围建立缓冲区,标记出所有易感寄主,并每年至少监测3次。伊方应及时向中方提供监测的相关资料。无论在非疫产区还是缓冲区监测到梨火疫病,伊方应暂停该非疫产区输华资格,并立即通知中方。当伊方消除疫情并经中方认可后,非疫产区方可恢复。

      5.针对苹果蠹蛾,输华苹果须来自苹果蠹蛾的非疫生产点,非疫生产点的建立应遵循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0号(ISPM 10)的原则,由伊方和中方共同批准。伊方或其授权单位负责在非疫生产点内开展苹果蠹蛾果园监测,调查从盛花期开始,一直到苹果的包装工作结束。诱捕器设置密度为每公顷1个,小于5公顷的果园至少悬挂5个诱捕器。每月更换一次诱芯,每周对诱捕器诱捕情况进行检查和记录。一旦监测到苹果蠹蛾,伊方应暂停该非疫生产点输华资格,并立即通知中方。当伊方消除疫情并经中方认可后,非疫生产点方可恢复。

      6.针对螨类、介壳虫、卷叶蛾和其他有害生物等,需在生长季节进行检查,从花期至收获期,每2周进行一次果园监测。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需采用生物或化学防治措施。具体的监测计划和综合管理措施须由伊方批准,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

      7.输华果园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伊方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

      8.伊方应保留果园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记录,并在需要时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的化学药剂名称、有效成分、使用剂量及时间等信息。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苹果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伊方或其授权官员检疫监管下进行。包装和冷藏设施需保持良好的卫生状态,并需具备防止有害生物再次感染的条件(如使用防虫网等)。

      2.在包装过程中,苹果须经水洗、刷果、杀菌、挑拣、分级,剔除有缺陷的果实,以保证不带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和土壤。

      3.包装好的输华苹果应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的再次感染。

      (三)包装要求。

      1.输华苹果的包装材料应是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的,符合中国植物检疫和卫生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须应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水果名称、国家、产地、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等信息。

      3.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出“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4.装运输华苹果的集装箱必须在装箱时检查以确保其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并保存相关记录以备伊方检查。

      (四)检疫处理要求。

      1.所有输华苹果需针对实蝇采取冷处理措施。冷处理指标如下:

      1.11°C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4天或以上;或

      1.67°C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6天或以上;或

      2.22°C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8天或以上。

      2.冷处理需在伊方或其授权人员的监管下,按照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1)或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2)进行。

      (五)出口前检疫。

      1.贸易开展后的两年内,伊方或其授权人员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输华苹果进行抽样检查,最小取样量为1200个果实,同时从样品中至少选取60个果实或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可疑果实进行剖果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数可降为1%,但不得少于600个果实。

      2.如发现苹果蠹蛾或梨火疫病,伊方应暂停相关非疫生产点或非疫产区输华资格,并立即通知中方。当伊方消除疫情并经中方认可后,非疫生产点或非疫产区方可恢复。

      3.如发现其他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该批货物不得向中国出口。伊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向中方提供。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苹果,伊方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代码,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of apples complies with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Iranian Fresh Apples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an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伊朗苹果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对于实施出口前冷处理的苹果,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处理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代码等信息。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标注“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途中冷处理),并注明处理温度、持续时间、集装箱和封识号码等信息。

      3.伊方应在贸易开始前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

      七、进境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苹果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水果是否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六)项规定。

      3.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三)项规定。

      4.对于出口前实施冷处理的货物,检查伊方签字确认的冷处理报告以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对于运输途中实施冷处理的货物,需附有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苹果应从所有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苹果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包装厂的,则该批苹果不准进境。

      2.如冷处理被认定无效或失败,则该批货物将被采取到岸冷处理(仍可在本集装箱内进行)、退回、销毁等处理措施。

      3.如发现苹果蠹蛾或梨火疫病活体,则该批苹果作退回或销毁处理。中方将立即通报伊方,取消相关非疫生产点或非疫产区地位,并暂停本季节苹果的出口。伊方应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避免再次发生。当伊方消除疫情并经中方认可后,非疫生产点或非疫产区方可恢复。

      4.如发现任何地中海实蝇或桃实蝇活体,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处理,中方将立即向伊方通报,暂停相应包装厂的苹果输华。伊方应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避免再次发生。中方将对伊方所采取的改进措施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取消已采取的暂停贸易措施。

      5.如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或伊朗新记录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处理。中方将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并及时向伊方通报。伊方应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避免再次发生。

      八、符合性审查

      在本项目开始的第一年,在伊方的协助下,中方将派专家对伊朗输华苹果产区进行实地考察或远程视频检查,确保其符合本检疫要求中的相关规定。

      九、回顾性审查

      为确保有关风险管理措施和操作要求的有效落实,中方将在贸易开始后对本检疫要求执行情况开展回顾性审查,包括可派专家赴伊朗进行考察。根据考察情况,经双方同意,对本检疫要求进行修订。

      特此公告。

      附件:1.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docx

          2.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docx

      海关总署

      2023年2月21日

    附件1

     

    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

     

    一、冷处理设施

    1装运前冷处理只能在伊方批准的冷处理设施内进行。

    2伊方或其授权人员负责确保出口商使用的冷处理设施符合标准且具有能使水果达到和维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

    3伊方或其授权人员将保留批准用于输华鲜食苹果装运前处理的冷处理设施注册文件。该文件包括说明以下内容:

    1所有设施的位置及构建计划,包括所有者/操作者的详细联系方式;

    2设施的尺寸及容量;

    3墙壁、天花板和地板的隔热类型;

    4制冷压缩机及蒸发器/空气循环系统的品牌、样式、类型和容量等;

    5设备的温度范围、除霜循环控制和任何集成的温度记录设备的规格及详细资料等。

    4在每个鲜食苹果季节开始之前,伊方将向中方提交当前注册的冷处理设施的名称和地址。

    二、记录仪的类型

    伊方或其授权人员应确保采用适当的温度探针和温度记录仪:

    1探针温度在-3.0°C+3.0°C之间时的误差值在±0.15°C之内

    2有足够数量的探针;

    3能够记录并储存处理过程的数据;

    4能够每小时至少记录一次所有探针的温度,记录显示应满足探针要求的精度,该数据信息由伊方或其授权人员查验;

    5打印出的温度记录,应有对应每个探针记录的时间和温度,并注明记录仪和集装箱的识别号的结果

    三、温度的校正

    校正必须用由伊方批准的标准温度计在碎冰和蒸馏水混合物中进行。

    1读数超出0°C±0.3°C的探针都必须更换;

    2在处理完成时,伊方或其授权人员将用此前提及的方法验证果温探针的校正值。

    四、温度探针的安插

    1上托盘的苹果必须在伊方授权人员的监管下预冷,并装入冷处理室

    2至少用2个温度探针(分别在出风口和回风口)测量室温,至少要安插以下4个探针测量鲜果的温度

    1一个位于冷库中部所装货物的中心;

    2一个位于冷库中部所装货物顶层的边角;

    3一个位于所装货物中部近回风口处;

    4一个位于所装货物顶层的边角近回风口处。

    3探针的安插和与记录仪的连接须在伊方或其授权人员的监管和指导下完成。

    4可以在任何时间启动记录仪记录,然而只有所有的果温探针都达到指定的温度时才能开始计算处理时间。

    5当只用最小数量的探针时,如果有任何探针连续超出4小时失效,则该处理无效,必须重新开始。

    五、处理结果的逐步审核

    1如果处理记录表明各处理参数已符合要求,伊方可以授权结束处理。如果探针也按第三条的规定通过了校正,则可认定为该处理已成功完成。

    2在水果从处理室中移出之前,应对探针进行校正。

    六、处理结果的确认

    1打印输出的温度记录能表明要求的冷处理已完成。

    2伊方授权人员必须在确认处理成功之前保存上述记录和统计值。应中方要求,提供上述记录以供审核。

    3如果处理未能达到所需的冷处理要求,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重新连接记录仪,并继续处理:

    1伊方或其授权人员确认本议定书所要求的处理条件仍满足;

    2停止的时间与重新开始的时间间隔在24小时之内。

    上述两种情况下,可从记录仪重新连接时起继续采集数据。

    七、装入集装箱

    1装货前集装箱必须经伊方授权人员查验,以确保不带有害生物,并在入口处加以遮挡以防有害生物进入。

    2苹果需要在防虫的建筑物内装箱,或在冷藏室入口和箱体间用防虫材料围住。

    八、集装箱的封识

    1伊方授权人员用有编码的封识将装上货物的集装箱封识,封识号码需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

    2封识只能在中国进境口岸由海关人员开启。

    九、未立即装箱的水果的贮存

    处理过的水果未立即装箱可以储藏,但需由伊方授权人员维持安全状况:

    1如果水果储存在处理室内,则处理室的门必须封闭;

    2如果要求将水果转移到另一储藏室内储存,则必须通过经伊方批准的可靠方式转移,且另一储藏室内不得有其他水果;

    3随后的装箱必须按照第七条的规定在伊方或其授权人员的监管下进行。

    十、植物检疫证书

    1出口前冷处理的温度和持续时间必须在植物检疫证书的处理栏内注明,并且同时标注处理设施和冷库的名称或编号。

    2水果进境时,需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结果报告单以及果温探针校准记录

     

    附件2

     

    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

     

    一、集装箱类型

    集装箱必须是自身制冷的运输集装箱,且具有能达到和保持所需处理温度的制冷设备。

    二、温度记录仪类型

    伊方授权人员应确保温度记录仪与探针相匹配。

    1探针温度在-3.0°C+3.0°C之间时的误差值在±0.15°C之内;

    2有足够数量的探针;

    3系统能够记录并贮存处理数据;

    4所有探针读数的精确记录间隔必须不多于一小时;

    5可打印输出数据并识别探针号,显示相应的时间和温度、记录仪型号和相应的集装箱识别号。

    三、探针的校正

    1探针必须在蒸馏水和碎冰混合物中使用经伊方或授权人员批准的标准温度计进行校正

    2读数超出0°C±0.3°C的探针都必须更换。

    3必须对每个集装箱出具一份由伊方官员签字的“果温探针校正记录”,正本须附在植物检疫证书上。

    4水果运抵中国入境口岸时,中方对果温探针进行校正检查。

    四、探针的安插

    1预冷后的苹果应在伊方或其授权人员监管下装入集装箱中。包装箱堆放应留有足够的空间,以便于空气循环。

    2每个集装箱至少应安插3个测量果肉温度的探针和2个测量空气温度的探针。具体位置如下:

    11号果温探针安插在集装箱内货物首排顶层中央位置;

    22号果温探针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40英尺集装箱1米20英尺集装箱的中央,并在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33号果温探针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40英尺集装箱1米(20英尺集装箱)的左侧,并在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42个空气温度探针分别安插在集装箱的风口和回风口处。

    3所有探针必须在伊方官员或授权人员的监督下安插。

    4水果需在预冷室中预冷,且装箱前果肉温度需降低至处理温度或以下。

    五、集装箱的封识

    1装载货物的集装箱必须由伊方官员或授权人员用编码的封条进行封识。

    2封条只能在中国入境口岸由中国海关官员开启。

    六、处理结果验证

    1如果处理记录显示技术指标符合要求,中方官员应授权处理结束,且如探针符合第三条要求,处理应被认定合格。

    2在水果被移除处理库之前,探针需进行校准。

    七、温度记录及处理确认

    1运输途中的冷处理可以在离开伊朗口岸前开始,在旅途中、到达中国口岸前或持续到抵达中国口岸结束。

    2可以任何时间启动处理记录,然而只有所有的果温探针都达到要求的温度时,处理时间才能开始计算。

    3船运公司应从计算机中下载冷处理记录,并将其提交给入境口岸的中国海关

    4冷处理可以在到达中国港口前完成,可在航行中下载温度记录并提交给到岸中国海关以便审核。

    5中国海关将核实处理记录,并根据探针的校正结果,决定处理是否有效。

    八、植物检疫证书

    1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及处理开始的时间以及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必须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

    2水果入境时,需向中国海关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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