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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印发《H2018减免税管理系统填制规范》的通知(税管函〔2022〕60号)
    发布时间:2022-11-08 21:40: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286次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 【发文字号】税管函〔2022〕60号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7日 【实施日期】2022年11月7日
    【法律类别】减免税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印发《H2018减免税管理系统填制规范》的通知

    税管函〔2022〕60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海关减免税申请及审核确认,提升减免税管理质量,关税征管司研究制定了《H2018减免税管理系统填制规范》。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H2018减免税管理系统填制规范.doc

          2.附表1:减免税申请人种类代码表.xlsx

          3.附表2:项目主管部门代码表.xlsx

          4.附表3:项目性质代码表.xlsx

          5.附表4:政策依据对照表.xlsx

     

     

    关税司

      2022年11月7日


    附件1

    H2018减免税管理系统填制规范

     

    第一部分 减免税申请填制规范

    一、减免税申请人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的中文名称、海关注册编码(无海关注册编码的无需填报)、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减免税申请人种类/代码

    本栏目填报减免税申请人的种类及代码,由3位数字和1位小写英文字母组成,表示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的不同享惠主体类型(详见附表1

    三、减免税申请人市场主体类型/代码

    本栏目根据国家市场监理总局规定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类型进行填报,未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减免税申请人无需填报。

    四、收发货人

    本栏目填报在海关备案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包括协议或订单)的中国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海关注册编码、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进出口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的,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商品信息备注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同时注明被委托企业的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未签订进出口贸易合同(包括协议或订单)的,本栏目无需填报。

    五、受委托人

    本栏目填报接受减免税申请人委托,代其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的单位名称、海关注册编码、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六、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

    减免税申请人为企业法人的,本栏目填报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地;减免税申请人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国家机关等非企业法人组织的,本栏目填报其住所地;减免税申请人为投资项目单位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本栏目填报其办理营业登记地。

    七、是否已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

    本栏目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需要递交已经递交需要递交暂未递交无需报告进行填报。按照相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减免税货物办结进口放行手续后,海关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监管的,以及上年度没有减免税货物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栏目填报无需报告

    八、征免性质/代码

    本栏目按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及代码。

    九、项目信息编号

    取得《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的鼓励类投资项目,本栏目填报《确认书》中列明的项目统一编号。

    取得其他相关文件的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项目信息编号由主管海关确定,编号构成为:1-4位代表省级项目主管部门代码,5-8位代表办理减免税年份,9-12位代表主管海关代码,13-15位代表办业务顺序号。

    取得《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确认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的内资限上鼓励类项目,项目信息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编号构成为:1-4位代表项目审批部门代码(统一填写为A003),5-8位代表办理减免税年份,9-12位代表主管海关代码,13-15位代表顺序号。

    其他减免税项目的项目信息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编号构成为:1-4位代表主管海关代码5-8位代表办理减免税年份9-11位代表征免性质,12-15代表顺序号

    十、注册资本

    本栏目填写减免税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及币制,根据规定无需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减免税申请人无需填报。

    十一、项目名称

    鼓励类投资项目,本栏目填报《确认书》、《通知单》或其他相关文件列明的项目名称或项目内容。

    自有资金项目,本栏目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项目内容。其中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以下简称《更新设备证明》)的,本栏目填报“原有设备进行更新或维修”;取得《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以下简称《技改证明》)的,本栏目填报《技改证明》列明的项目内容。

    重大技术装备项目,本栏目填报经主管部门认定的《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企业和项目业主名单》(以下简称《享受政策名单》)中相应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名称。

    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本栏目填报《进口物资确认函》中项目(课题)名称。

    其他项目填报对应的征免性质简称。

    十二、项目主管部门/代码

    鼓励类投资项目和自有资金项目,本栏目填报4位项目主管部门及代码,由1位英文字母和3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字母A代表限上审批部门,字母B代表限下审批部门中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字母C代表限下审批部门中的省级人民政府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其中C1代表地方发展改革部门C2 代表地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C3代表地方商务部门(详见附表2

    其他项目无需填报。

    十三、项目性质/代码

    鼓励类投资项目,本栏目填报《确认书》、《通知单》或其他相关文件列明的项目性质及代码。

    自有资金项目,本栏目填报“外资项目内资商品/N”。(详见附表3

    其他项目无需填报。

    十四、项目批文号

    鼓励类投资项目,本栏目填报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编号。

    自有资金项目,取得《更新设备证明》的,本栏目填报《更新设备证明》的编号;取得《技改证明》的,本栏目填报项目备案、核准或者审批的文件编号。

    科技重大专项,本栏目填报《进口物资确认函》的编号。

    其他项目无需填报。

    十五、产业政策条目/代码

    鼓励类投资项目,本栏目填报《确认书》、《通知单》或其他相关文件列明的产业政策条目及代码。

    自有资金项目,本栏目填报相关投资项目适用的现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所列条目及代码。

    其他项目无需填报。

    十六、境外投资者

    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和自有资金项目,本栏目填报境外投资(包括外国投资和港澳台投资,下同)公司或个人名称,有多个境外投资者的,填报投资份额最大的投资者名称,并在项目信息备注栏内注明其他境外投资者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项目,本栏目填报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投资份额最大的境外投资者名称,并在项目信息备注栏内注明其他境外投资者名称。

    其他项目无需填报。

    十七、外方国别

    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和自有资金项目,本栏目填报境外投资者国别,有多个境外投资者的,填报投资份额最大的投资者国别,并在项目信息备注栏内注明其他境外投资者国别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项目,本栏目填报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投资份额最大的境外投资者国别,并在项目信息备注栏内注明其他境外投资者国别。

    其他项目无需填报。

    十八、投资比例

    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和自有资金项目,本栏目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方与境外投资方的投资比例,格式为境内:境外,如境外投资方的投资比例为25%,本栏目填报7525,外商独资企业本栏目填报0100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项目,本栏目填报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境内投资方与境外投资方的投资比例。

    其他项目无需填报。

    十九、项目所在地

    鼓励类项目和自有资金项目,本栏目报投资项目实际建设地址。项目存在多个建设地址的,本栏目填写主要地址,在项目信息备注栏填写其他地址。

    其他项目填报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

    二十、立项日期

    鼓励类投资项目,本栏目填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完成备案的日期。

    自有资金项目,取得《更新设备证明》的,本栏目填报《更新设备证明》的出具日期;取得《技改证明》的,本栏目填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完成备案的日期。

    重大技术装备,本栏目填报《享受政策名单》所列企业或核电项目业主具备免税资格的起始时间。

    科技重大专项,本栏目填报《进口物资确认函》中“项目(课题)起止期”的开始日期。

    其他项目按对应的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填报。

    立项日期格式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二十一、开始日期

    鼓励类投资项目,取得《确认书》的,本栏目填报《确认书》的出具日期;取得《通知单》或其他相关文件的,本栏目填报同立项日期。

    自有资金项目,本栏目填报《更新设备证明》或《技改证明》的出具日期。

    科技重大专项,本栏目填报《进口物资确认函》中“确认函有效期限”的开始日期。

    其他项目按对应的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填报,没有明确规定的,填报减免税申请人首次向海关申请办理项目信息审核确认的日期。

    日期格式8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无法确定具体日期的,填写该年度或者月份的第一天。

    二十二、结束日期

    鼓励类投资项目和自有资金项目,本栏目根据项目建设期限填报。

    重大技术装备,本栏目填写《享受政策名单》的企业或核电项目业主免税资格的截止时间。有其他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填报。

    科技重大专项,本栏目填报《进口物资确认函》中“确认函有效期限”的结束日期。

    其他项目按对应的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填报。

    日期格式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无法确定具体日期的,填写该年度或者月份的最后一天。

    二十三、减免税额度(数量)

    本栏目填报可以享受减免税政策的货物数量,按进出口货物的法定第一计量单位进行折算,法定计量单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的计量单位为准。对于不需要进行数量额度管理的,不填报本栏目。

    二十四、投资总额

    鼓励类投资项目,本栏目填报《确认书》、《通知单》或其他相关文件列明的投资总额及币制。

    自有资金项目,本栏目填报《更新设备证明》或《技改证明》中列明的自有资金总额及币制。

    对于不需要进行投资额度管理的项目,本栏目统一填报999999999999美元。

    二十五、用汇额度(美元)

    本栏目填报项目进口设备用汇额。

    鼓励类投资项目,本栏目填报《确认书》、《通知单》或其他相关文件列明的用汇额度。

    自有资金项目,本栏目填报《更新设备证明》或《技改证明》中列明的用汇额度。

    对于不需要进行用汇额度管理的项目,本栏目统一填报999999999999美元。

    二十六、减免税额度(美元)

    本栏目填报同用汇额度。

    二十七、项目信息备注

    除政策另有规定外,本栏目填报对项目信息相关栏目的补充内容。

    二十八、申报地海关/代码

    本栏目填报减免税货物进(出)口申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申请减免税审核确认时未确定申报地的,可不予填写。

    二十九、进(出)口岸

    本栏目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口岸海关名称。申请减免税审核确认时未确定直属海关内具体口岸海关的,填写直属海关名称。

    特殊情况填报如下: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

    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

    三十、合同协议号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合同(包括协议或订单)编号。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免予填报。

    三十一、政策依据

    本栏目填报减免税申请人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所依据的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文件的文号(现行政策文号见附表4

    三十二、成交方式

    本栏目根据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系统无对应成交方式代码的,本栏目选择与实际成交价格最接近的代码,并在商品信息备注栏注明实际成交方式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进口填报CIF,出口填报FOB

    三十三、免税物资确认表

    征免性质“海洋石油”、“陆上石油”、“勘探开发煤层气”及“海上应急救援”的,本栏目填报《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项下有关项目及进口商品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编号。

    其他征免性质无需填报。

    三十四、确认表有效期

    征免性质“海洋石油”、“陆上石油”、“勘探开发煤层气”及“海上应急救援”的,本栏目填报《确认表》有效期。

    其他征免性质无需填报。

    三十五、免税物资主管单位

    征免性质“海洋石油”、“陆上石油”、“勘探开发煤层气”及“海上应急救援”的,本栏目填报项目主管单位名称

    其他征免性质无需填报。

    三十六、是否已申报进口

    本栏目填报减免税申请人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货物减免税审核确认时,是否已向海关申报进口该货物。根据实际情况填报Y(是)或N(否)。

    对已申报进口货物填写进口报关单编号。

    三十七、使用地点

    本栏目填报减免税货物进口后保管、使用的场所或地点。

    三十八、商品编号

    本栏目填报由10位数字组成的商品编号。

    三十九、商品名称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的中文商品名称商品名称应据实填报并与进出口货物境内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所提交的合同、发票等相关单证相符。

    四十、规格型号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规格型号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所提交的合同、发票等相关单证相符规格型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中对规格型号的要求进行填报,填报内容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许可证件管理要求为准。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征免性质为“进口维修用航材”的,将航材的件号或型号、标号填在相应商品项的“规格型号”栏目项下“其他”栏中,对于填报的一项商品涉及多个件号或型号、标号的,每个件号或型号、标号之间应使用“;”(半角状态)分开。

    四十一、申报数量及计量单位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成交数量及计量单位

    四十二、总价

    本栏目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格。无实际成交价格的,填报货值。

    四十三、币制

    本栏目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相应的货币名称及代码填报,如《货币代码表》中无实际成交币种,需将实际成交货币按申报日外汇折算率折算成《货币代码表》列明的货币填报。

    四十四、原产国(地区)

    本栏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以及海关总署关于各项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规章规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进行填报。同一批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不同的,分别填报对应的原产国(地区)。进出口货物原产国(地区)无法确定的,填报“国别不详”。

    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

    四十五、商品信息备注

    除政策另有规定外,本栏目填报对商品信息栏目的补充内容。特殊情况填报如下:

    (一)经审核确认的减免税货物是同一合同项下分批进口的,本栏目填报该批货物是分批进口的某设备的一部分(如零件或部件等)。

    (二)征免性质为“远洋渔业”的,本栏目填报船名船号及自捕水产品申报单号。

    由非独立法人单位、机构所依托的单位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的,本栏目填报相关享受政策的非独立法人单位、机构的名称

    (四)减免税货物结转(转入),本栏目填报减免税货物结转”及结转联系函编号

    )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为从事科学研究或教学活动,如需将免税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配套设备,放置于其附属、所属医院临床使用,或放置于开展临床实验所需依托的其分立前附属、所属医院临床使用,本栏目填报“放置于……医院使用”。

    (六)新型显示器件重大项目项下进口新设备,承建企业向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时一并办理分期纳税的,本栏目注明商品项号+“不属于三个不免商品目录,享受分期纳税”。

    (七)集成电路重大项目项下进口新设备,承建企业向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时一并办理分期纳税的,本栏目注明商品项号+不属于三个不免商品目录,享受分期纳税”。

    (八)因商品信息栏目字符限制无法填写完整内容的,本栏目填报相关栏目名称及完整内容。

    四十六、联系人及电话

    本栏目填报减免税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减免税手续经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第二部分 减免税审核确认填制规范

    一、担保政策依据

    税收优惠政策或其实施措施规定可以办理税款担保的,本栏目填写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文件的文号(现行政策文号见附表4,下同)。

    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的,本栏目填写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文件的文号。

    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正在办理中的,本栏目填写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所依据的税收优惠政策文件的文号。

    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形,本栏目统一填写“海关总署令245”。

    、担保批准文件

    本栏目原则上统一填写“海关总署令245对于政策文件或海关执行文件有更具体细化工作制规定的,应填写该文件编号。

    、担保审核意见

    本栏目填写初、复、终审人员对减免税申请人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相关业务的审核意见。如审核通过,本栏目填写“同意”;如审核不通过,本栏目填写不通过的理由。

    批复担保开始时间

    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的,本栏目填写准予办理担保的开始日期。

    批复担保结束时间

    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的,本栏目填写准予办理担保的截止日期。

    六、审核确认征免意见

    某项商品不符合减税或者免税规定的,其对应的征免意见选择“照章征税”。

    某项商品符合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关税或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本栏目选择“特案”,将照章征税税种的税率选择“照章”,将免税税种的税率调整为“0”。

    某项商品符合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其对应的征免意见选择“全免”。

    某项进出口货物符合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如该项商品消费税税率不为0,本栏目选择“特案”,将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税率调整为“0”;如该项商品消费税税率为0,本栏目选择“全免”。

    七、审核确认意见

    本栏目填写初、复、终审人员对减免税申请人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相关业务的审核意见。如审核通过,本栏目填写“同意”,对于具体进出口货物的减免税申请,初审人员应同时注明征税、减税或者免税的审核确认意见;如审核不通过,本栏目填写不通过的理由。

    附件2:

    附表1:减免税申请人种类代码表
    序号 征免性质 减免税申请人种类  代码
    1 201 无偿援助政策受赠单位 201a
    2 无偿援助政策项目执行单位 201b
    3 408 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企业 408a
    4 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项目业主 408b
    5 409 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 409a
    6 413 直接从事残疾人康复治疗的机构 413a
    7 专门制作残疾人用品的生产企业 413b
    8 专门经营和销售残疾人用品的贸易公司 413c
    9 各级残联及所属单位 413d
    10 福利康复机构 413e
    11 417 远洋渔业企业 417a
    12 423 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生产企业 423a
    13 有源矩阵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器件生产企业 423b
    14 Micro-LED显示器件生产企业 423c
    15 新型显示器件靶材生产企业 423d
    16 新型显示器件光刻胶生产企业 423e
    17 新型显示器件掩膜版生产企业 423f
    18 新型显示器件偏光片生产企业 423g
    19 新型显示器件彩色滤光膜生产企业 423h
    20 426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426a
    21 先进封装测试企业 426b
    22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426c
    23 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 426d
    24 428 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 428a
    25 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428b
    26 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428c
    27 集成电路先进封装测试企业 428d
    28 集成电路光刻胶生产企业 428e
    29 集成电路掩模版生产企业 428f
    30 8英寸及以上硅单晶企业 428g
    31 8英寸及以上硅片企业 428h
    32 集成电路靶材生产企业 428i
    33 集成电路封装载板生产企业 428j
    34 集成电路抛光液生产企业 428k
    35 集成电路抛光垫生产企业 428l
    36 605 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执行单位 605a
    37 606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项目执行单位 606a
    38 608 陆上石油勘探开发项目执行单位 608a
    39 610 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执行单位 610a
    40 698 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 698a
    41 701 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进口单位 701a
    42 703 国内从事航空运输业的航空公司 703a
    43 704 花卉种苗种球种籽进口单位 704a
    44 705 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 705a
    45 自然博物馆 705b
    46 天文馆(站、台) 705c
    47 气象台(站) 705d
    48 地震台(站) 705e
    49 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 705f
    50 706 租赁企业 706a
    51 707 东盟博览会承办单位或其指定单位 707a
    52 东北亚博览会承办单位或其指定单位 707b
    53 中俄博览会承办单位或其指定单位 707c
    54 中阿博览会承办单位或其指定单位 707d
    55 南亚博览会承办单位或其指定单位 707e
    56 藏毯博览会承办单位或其指定单位 707f
    57 亚欧博览会承办单位或其指定单位 707g
    58 中蒙博览会承办单位或其指定单位 707h
    59 中非博览会承办单位或其指定单位 707i
    60 708 罂粟替代种植农产品进口单位 708a
    61 789 内资国有企业 789a
    62 内资非国有企业 789b
    63 外商投资企业 789c
    64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789d
    65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中标 789e
    66 香港投资企业 789f
    67 澳门投资企业 789h 
    68 台湾投资企业 789i
    69 799 更新维修类企业 799a
    70 技术改造类企业 799b
    71 801 民政部 801a
    72 全国妇联 801b
    73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801c
    74 802 国务院有关部门 802a
    7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802b
    76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802c
    77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802d
    78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802e
    79 中华慈善总会 802f
    80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802g
    81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802h
    82 中国癌症基金会 802i
    83 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 802j
    84 受赠人委托的使用人 802k
    85 803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疾控中心) 803a
    86 811 种子种源进口单位 811a
    87 815 野生动植物进口单位 815a
    88 工作犬相关商品进口单位 815b
    89 818 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的企业 818a
    90 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的企业子公司 818b
    91 888 民用飞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 888a
    92 国内航空公司 888b
    93 维修单位 888c
    94 航空器材分销商 888d
    95 901 科技部核定的科研院所(含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 901a
    96 省级科研院所(含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 901b
    97 地市级科研院所(含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 901c
    98 浦东区属科研院所(含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 901d
    99 902 高等学校 902a
    100 高等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校、异地办学机构 902b
    101 903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903a
    102 904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904a
    103 905 科技部核定的转制科研机构 905a
    104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牵头核定的转制科研机构 905b
    105 906 国家重点实验室 906a
    106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906b
    107 907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907a
    108 908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 908a
    109 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 908b
    110 浦东区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 908c
    111 浦东区属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 908d
    112 909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909a
    113 910 外资研发中心 910a
    114 浦东区内外资研发中心 910b
    115 911 出版物进口单位 911a
    116 912 国家实验室 912a
    117 913 国家产业创新中心 913a
    118 915 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 915a
    119 916 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916a
    120 917 文化和旅游部核定的公共图书馆 917a
    121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核定的公共图书馆 917b
    122 918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918a
    123 919 县级及以上党校(行政学院) 919a
    124 927 钻交所政策纳税人 927a
    125 928 三门核电有限公司 928a
    126 山东核电有限公司 928b
    127 台山核电合营有限公司 928c
    128 江苏核电有限公司 928d
    129 931 海南国际经济发展局 931a
    130 海南国际经济发展局指定单位 931b
    131 939 北京冬奥会组委会 939a
    132 杭州亚运会组委会 939b
    133 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组委会 939c
    134 亚洲青年运动会组委会 939d
    135 940 第46届世界技能大赛事务执行局 940a


     附件3:

    附表2:项目主管部门代码表
    项目主管部门代码 项目主管部门名称
    A00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A007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A024 商务部
    B001 外交部
    B002 国防部
    B00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B005 教育部
    B006 科学技术部
    B007 工业和信息化部
    B008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B009 公安部
    B010 国家安全部
    B012 民政部
    B013 司法部
    B014 财政部
    B015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B017 自然资源部
    B01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B019 生态环境部
    B020 交通运输部
    B022 水利部
    B023 农业农村部
    B024 商务部
    B025 文化和旅游部
    B026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B028 人民银行
    B029 审计署
    B030 退役军人事务部
    B031 应急管理部
    C111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C112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C113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C114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C115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C121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C122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C123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C131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C132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C133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C134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C135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C136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C137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C141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C142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C143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C144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C1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C146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C150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C151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C152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C153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C154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C161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C162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C163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C164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C16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C191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C192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C193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C194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C195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C196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C211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C212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C213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C214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C215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C221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C222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C223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C231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C232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C233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C234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C235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C236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C237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C241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C242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C243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C244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C2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C246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C250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C251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C252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C253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C254 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
    C261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C262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C263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C264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C26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C291 大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C292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C293 厦门市工业与信息化局
    C294 青岛市工业与信息化局
    C295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C296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
    C311 北京市商务局
    C312 天津市商务局
    C313 河北省商务厅
    C314 山西省商务厅
    C315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C321 辽宁省商务厅
    C322 吉林省商务厅
    C323 黑龙江省商务厅
    C331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C332 江苏省商务厅
    C333 浙江省商务厅
    C334 安徽省商务厅
    C335 福建省商务厅
    C336 江西省商务厅
    C337 山东省商务厅
    C341 河南省商务厅
    C342 湖北省商务厅
    C343 湖南省商务厅
    C344 广东省商务厅
    C3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C346 海南省商务厅
    C350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C351 四川省商务厅
    C352 贵州省商务厅
    C353 云南省商务厅
    C354 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C361 陕西省商务厅
    C362 甘肃省商务厅
    C363 青海省商务厅
    C364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C36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
    C391 大连市商务局
    C392 宁波市商务局
    C393 厦门市商务局
    C394 青岛市商务局
    C395 深圳市商务局
    C396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

    附件4:

    附表3:项目性质代码表
    项目性质代码 项目性质
    A 中外合资
    B 中外合作
    C 外商独资
    D 外国政府贷款
    E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F 国内投资基建
    G 国内投资技改
    H 外资研发中心
    I 外资中西部优势产业、项目
    J 外国政府贷款中标
    K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标
    L 中西部外商再投资
    M 国内投资鼓励项目
    N 外资项目内资商品
    O 外商投资

    附件5:

    附表4:政策依据对照表
    序号 政策名称 征免性质代码 征免性质简称 税收优惠政策文件名称 税收优惠政策文件文号
    1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政策 201 无偿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的审批和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77号
    2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 408 重大技术装备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关税〔2020〕2号
    3 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 409 科技重大专项 财政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0〕28号
    4 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政策 413 残疾人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署税〔1997〕544号
    5 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不征税政策 417 远洋渔业 海关总署、农业部关于印发《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不征税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署税〔2000〕260号
    6 2021-2030年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 423 新型显示器件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19号
    7 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 426 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进口设备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4号
    8 428 集成电路产业进口货物
    9 “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 605 勘探开发煤层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17号
    10 606 海洋石油
    11 608 陆上石油
    12 610 海上应急救援
    13 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政策 698 公益收藏 《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2号
    14 免征部分饲料和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701 部分进口饲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关税〔2006〕73号
    15 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 703 航空公司进口飞机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飞机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税发〔2013〕90号
    16 “十四五”期间云南省花卉种苗种球种籽进口税收政策 704 花卉种子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云南省花卉种苗种球种籽进口税收政策的函 财关税函 〔2021〕1号
    17 “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 705 科普事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26号
    18 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 706 租赁企业进口飞机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4〕16号
    19 “十四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 707 博览会留购展品 关于“十四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21号
    20 云南省开展罂粟替代种植进口农产品税收政策 708 替代种植农产品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下达云南省2021年境外罂粟替代种植农产品返销进口计划的通知 商贸函〔2021〕173号
    21 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税收政策 789 鼓励项目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发〔1997〕37号
    22 外商投资项目利用自有资金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 799 自有资金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署税〔1999〕791号
    23 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政策 801 救灾捐赠 财政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字〔1998〕98号
    24 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政策 802 慈善捐赠 《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
    25 2021-2030年杭艾滋病病毒药物进口税收政策 803 抗艾滋病药物 关于2021-2030年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13号
    26 “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 811 种子种源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29号
    27 “十四五”期间野生动植物种源和军警用工作犬税收政策 815 野生动植物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和军警用工作犬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28号
    28 “十四五”期间中央储备粮油进口税收政策 818 中央储备粮油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中央储备粮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9号
    29 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 888 进口维修用航材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15号
    30 “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901 科研院所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23号
    31 902 高等学校
    32 903 工程研究中心
    33 904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34 905 转制科研机构
    35 906 重点实验室
    36 907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37 908 社会研发机构
    38 909 示范平台
    39 910 外资研发中心
    40 911 出版物进口单位
    41 912 国家实验室
    42 913 国家产业创新中心
    43 915 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
    44 916 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45 917 公共图书馆
    46 918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47 919 党校(行政学院)
    48 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 927 进口钻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52号
    49 三代核电项目进口设备有关税收政策 928 三代核电 海关总署关于三代核电项目进口设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署税函〔2013〕361号
    50 消博会留购展品进口税收政策 931 消博会留购展品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32号
    51 运动会进口税收政策 939 运动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
    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60号
    5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
    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8号
    5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18届世界中学生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9号
    54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第三届亚洲青年运动
    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1〕26号
    55 第46届世界技能大赛进口税收政策 940 技能大赛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第46届世界技能大赛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1〕56号
    注: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文件的具体文号随时调整,填报时如有新文件替代旧文件,应以新文件作为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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