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 【发文字号】公告2023年第3号 |
【发布日期】2023年3月24日 | 【实施日期】2023年4月1日 |
【法律类别】关税征管 | 【效力层级】行政法规 |
【时效性 】 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3号
为支持国内煤炭安全稳定供应,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程序决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煤炭实施税率为零的进口暂定税率。
附件:煤炭进口暂定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3年3月24日
附件:
[注]商品名称仅供参考,具体商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中的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