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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3号(关于进口西班牙鲜食柿子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4-11 21:00: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19次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23年第33号
    【发布日期】2023年4月11日 【实施日期】2023年4月11日
    【法律类别】中国-欧盟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3号(关于进口西班牙鲜食柿子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公告〔2023〕33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西班牙王国农业、渔业和食品部关于西班牙鲜食柿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西班牙鲜食柿子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西班牙王国农业、渔业和食品部关于西班牙鲜食柿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柿子(以下简称“柿子”),学名Diospyros kaki,英文名Persimmon。

      三、允许的产地

      西班牙柿子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输华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设施须经西班牙王国农业、渔业和食品部(以下称“西方”)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和西方共同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检疫要求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在贸易开始前,西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官方网站公布,并定期更新。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软毛粉虱Aleurothrixus floccosus

      2.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3.榆蛎盾蚧Lepidosaphes ulmi

      4.玫瑰短喙象Pantomorus cervinus

      5.小巢粉虱Paraleyrodes minei

      6.茶绒盔蚧Parthenolecanium rufulum

      7.暗色粉蚧Pseudococcus viburni

      8.可可球二孢菌Botryodiplodia theobromae

      9.柿子圆叶斑病菌Plurivorosphaerella nawae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果园应在西方监管下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如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及时清理落果、烂果等,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定期开展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有害生物,以控制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

      2.西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6号(ISPM 6)的要求,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制定管理计划,全年组织实施果园监测。除视觉检查外,还应采用多种物理或化学方式对有害生物进行诱集监测。

      3.针对地中海实蝇,输华果园应在坐果至收获期间每周一次开展目视和性诱剂监测;以性信息素(如Trimedlure)为诱饵,采用Jackson或类似的诱捕器开展监测,诱捕器密度为每10公顷1个,面积小于10公顷的果园至少安装1个诱捕器。针对玫瑰短喙象,果园应在生长至收获期间每15天开展一次目视监测。针对介壳虫和粉虱,果园应在生长至收获期间每周开展一次目视监测,其中针对软毛粉虱、小巢粉虱和暗色粉蚧,还应开展黄色粘板监测。针对可可球二孢菌、柿子圆叶斑病菌,果园应在生长至收获期间每月开展一次目视监测,随机抽取2%的植株,检查其茎、枝、叶、果等部位。如果发现可疑症状,应取样作进一步检验。

      4.输华果园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西方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

      5.西方应保留果园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记录,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的化学药剂名称、有效成分、使用剂量及时间等信息。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柿子加工、包装、冷处理和装运过程,须在西方监管下进行。西方应确保只有来自注册果园的柿子才能进入注册包装厂进行加工包装。

      2.输华柿子的存放、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

      3.包装好的柿子应当在冷藏库中单独存放,并需在其中预冷至果肉温度达4°C或以下才允许装集装箱。

      4.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柿子可追溯至注册果园,记录加工包装日期、来源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柿子数量、出口日期、数量、输往国家、集装箱号码、封识号码等信息。

      (三)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是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的,并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如包装箱有通气孔,每个包装箱的通气孔或整个包装箱应使用防虫纱网(最大孔径1.6 mm)或其他能防止再感染的材料覆盖。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2.柿子的加工包装过程应经过刷洗或高压水枪冲洗、人工挑拣、分级、包装等工序,以确保果实不带有害生物活体、畸形果、枝、叶和土壤等。

      3.每个包装箱上须用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国家、产区、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码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须用英文标注“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4.装运输华柿子的集装箱必须在装箱时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集装箱应加施封识,抵达中国入境口岸时其封识应完好无损。

      (四)检疫处理要求。

      1.所有输华柿子均需采取冷处理措施。冷处理的指标为:果肉中心温度1.11°C或以下,连续处理不少于15天;或者果肉中心温度1.67°C或以下,连续处理不少于17天;或者果肉中心温度2.22°C或以下,连续处理不少于21天。

      2.冷处理需在西方或其授权人员的监管下,按照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1)或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2)进行。

      (五)出口前检疫。

      1.贸易开展后的两年内,西方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每批输华柿子进行抽样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为1%。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整批柿子不得出口到中国。西方应立即暂停相关果园或包装厂出口,直到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同时,保存相关记录,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柿子,西方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码以及集装箱号码,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Persimmon Fruits from Spain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西班牙鲜食柿子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对于实施出口前冷处理的柿子,植物检疫证书上还应注明处理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其注册号码。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植物检疫证书上还应注明冷处理温度、处理持续时间、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码。

      3.在柿子输华项目启动前,西方应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柿子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柿子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3.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柿子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柿子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的果园、包装厂或冷处理设施,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途中冷处理被认定未完成,则该批货物将作退回、销毁或到岸冷处理(可在该集装箱内进行)。

      3.如发现地中海实蝇活体,则该批货物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中方将立即向西方通报违规情况及采取的措施,视情况要求西方暂停相关包装厂、冷处理设施的柿子输华。中方将对西方所采取的改进措施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取消已采取的暂停贸易措施。

      4.如发现中方关注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西班牙新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土壤,则该批货物将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5.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则该批货物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如发现上述不符合要求情况,中方将立即向西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相关果园、包装厂和冷处理设施的柿子输华。西方应查明不符合的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中方将根据西方整改结果,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

      八、符合性审查

      贸易开始前,在西方的协助下,中方将派植物检疫专家对西班牙输华柿子产区进行实地审查或远程视频检查,确保其符合本检疫要求中的相关规定。

      九、回顾性审查

      为确保有关风险管理措施和操作要求的有效落实,中方将在贸易开始后对本检疫要求执行情况开展回顾性审查,包括可派专家赴西班牙进行实地评估。根据审查情况,经双方同意,对本检疫要求进行修订。

      特此公告。

      附件:

     

    1.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doc

    2.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doc


      海关总署

      2023年4月11日

    附件1

    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

     

    一、冷处理设施类型

    1.出口前冷处理只能在西方批准的冷藏室内进行,包括在中方批准的西班牙输华柿子注册企业名单中(果园、包装厂和冷处理设施)。

    2.西方须确保出口商使用的冷藏室符合适当标准,且具有能使果实达到和维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

    3.西方须保留批准用于输华水果出口前冷处理的冷藏室注册文件。该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1)所有设施的位置及构建计划,包括所有者/操作者的详细联系方式;

    2)设施的尺寸及容量;

    3)墙壁、地板和天花板的隔热类型;

    4)制冷压缩机、蒸发器和空气循环系统的牌子、样式、类型和容量;

    5)设备的温度范围,除霜循环控制和任何集成的温度记录设备的规格及详细资料等。

    4.输华柿子冷处理设施须经西方注册,并由西方和中方共同批准。在柿子出口季节开始之前,西方需向中方提交当前注册的冷处理设施名单。

    二、记录仪类型

    西方须确保探针和温度记录仪满足以下条件:

    1探针温度应在-3.0°C+3.0°C之间,精确到±0.15°C

    2.能够容纳所需数量的探针;

    3.能够记录并贮存处理过程的数据,直至西方查验;

    4.能够每小时至少记录所有探针温度一次,且达到对探针温度所要求的精度;

    5.能够打印输出识别每个探针、时间和温度并注明记录仪型号和集装箱号码的结果。

    三、探针校正

    校正须用由西方批准的标准温度计在碎冰和蒸馏水混合物中进行:

    1.任何读数超出0°C±0.3°C的探针都须用其他符合该标准的探针更换;

    2.在处理完成时,西方须用提及的校正方法验证果温探针的校正值。

    四、探针安插

    1.上托盘的水果须在西方监管下预冷并装入冷处理室。预冷可由出口商自行完成。

    2.至少用2个探针分别在出风口和回风口处测量室温,至少安插以下3个探针测量果实温度:

    1)一个位于冷处理室中部所装水果的中心;

    2)一个位于冷处理室中部所装水果顶层的边角;

    3)一个位于所装水果中部近回风口处。

    3.探针的安插和与记录仪的连接须在西方监管和指导下完成。

    4.记录仪可以在任何时间启动,然而只有所有果温探针都达到指定温度时才能开始计算处理时间。

    5.当只用最小数量的探针时,如果有任何探针连续超出4小时失效,则该处理无效,须重新开始。

    五、处理结果审核

    如果处理记录表明各处理参数已符合要求,西方官员可以授权结束处理,并对探针进行校正;如果探针校正结果符合第三条规定,则可认为该处理已成功完成。

    六、处理结果确认

    1.西方须保留完成处理后的探针校正记录,并按要求提供给中方审核。

    2.如果在处理完成之后的探针校正读数比开始时设定的校正读数高,则其记录读数须作相应调整。如果调整结果表明其未能符合指定的处理要求,则该处理须被判定为无效。西方与出口商须一起确定是否重新处理该批水果。

    3.打印输出的冷处理温度记录须含有与处理参数相匹配的统计数据,以证明冷处理已完成。

    4.西方须在确认该处理成功之后背书上述冷处理温度记录,并按要求提供给中方审核。

    5.如果处理未能达到所需的冷处理要求,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重新连接记录仪,并继续处理:

    1)西方确认第六条第三款所要求的条件仍满足

    2)停止的时间与重新开始的时间间隔在24小时之内。

    上述两种情况下,可从记录仪重新连接时起继续采集数据。

    七、装入集装箱

    1.装货前集装箱须经西方官员检查,以确保不带有害生物,并在入口处加以遮挡以防有害生物进入。

    2柿子须在具有防虫措施的建筑物内装箱或者冷藏室出口和集装箱入口间用防虫材料连接。

    八、集装箱的封识

    1.装载水果的集装箱须用编码的封条封识,其封号码需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

    2.封识只能在进境口岸由海关人员开启。

    九、未立即装箱的水果贮存

    处理过的水果如果未立即装箱可以储藏,但需由西方授权人员维持安全状况:

    1.如果水果贮存在冷处理室内,则冷处理室的门须封闭;

    2.如果水果需转移到其他贮存室贮存,则其转移方式须经西方批准,而且该贮存室内不得贮存其他水果;

    3.水果须在西方监管下按照第七条规定装箱。

    十、植物检疫证书

    1.出口前冷处理的温度、持续时间、冷处理设施名称或其注册号码,须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

    2.水果进境时,需向中国海关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结果报告(附有由西方背书的冷处理温度记录)、果温探针校正记录。

    附件2

    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

     

    一、集装箱类型

    集装箱须是自身(整体)制冷的运输集装箱,且具有能达到和保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

    二、温度记录仪类型

    西方须确保探针和温度记录仪满足以下条件:

    1. 探针温度在-3.0°C+3.0°C之间时,误差值应在±0.15°C

    2. 有足够数量的探针;

    3. 能够记录并贮存处理过程的数据;

    4.能够每小时至少记录所有探针温度一次,且达到对探针温度所要求的精度;

    5.打印出的温度记录,须对应每个探针记录相应时间、温度,并注明记录仪型号和集装箱号码。

    三、探针的校正

    1探针必须在蒸馏水和碎冰混合物中使用经西方批准的标准温度计进行校正

    2.任何读数超出0°C±0.3°C的探针都必须更换。

    3.须对每个集装箱出具一份由西方签字确认的果温探针校正记录,正本须附在随货的植物检疫证书上。

    4.水果运抵中国入境口岸时,中方将对果温探针进行校正检查。

    四、探针安插

    1.上托盘的水果须在西方监管下装入集装箱,包装箱堆放应松散,确保足够的气流空隙。

    2.每个集装箱至少须安插3个果温探针,2个空间温度探针,具体位置为:

    11号果温探针安插在集装箱内所装水果首排顶层中央位置;

    22号果温探针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40英尺集装箱)或1米(20英尺集装箱)的中央,并在所装水果高度一半的位置;

    33号果温探针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40英尺集装箱)或1米(20英尺集装箱)的左侧,并在所装水果高度一半的位置;

    42个空间温度探针分别安插在集装箱的入风口和回风口处。

    3.所有探针须在西方的监督和指导下安插。

    4.装箱前的水果需在冷藏室中预冷至果肉温度达4°C或以下。

    五、集装箱的封识

    1.装载水果的集装箱须用编码的封条进行封识。

    2.封条只能在中国入境口岸由中国海关官员开启

    六、处理结果验证

    1.探针须在水果被移出集装箱前进行校正。

    2.如果果温探针记录显示符合技术指标要求,探针校正和安插位置符合第三条、第四条要求,则处理应被认为有效。

    七、温度记录及处理确认

    1.运输途中冷处理可以在水果离开西班牙口岸前开始,在旅途中、到达中国口岸前或持续到抵达中国口岸结束。

    2.记录可以在任何时间启动,然而只有所有果温探针都达到指定温度时才开始计算处理时间。

    3.船运公司下载的冷处理温度记录须提交给中国海关。如果冷处理在船到达进境口岸之前就已完成,在船上下载的冷处理记录可在途中传送给中国海关。

    4.中国海关将审核冷处理记录是否符合有关处理要求,并根据探针校正结果,判定冷处理是否有效。

    八、植物检疫证书

    1.冷处理的温度和持续时间、集装箱号码、封条号码须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

    2.水果入境时,需向中国海关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报告(附有冷处理温度记录)、果温探针校正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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